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6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6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6110號債權人鴻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盧子薰 (原名: 盧長庚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自民國91年9月11日起算利息之依據(依貴公司提出之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讓與聲明書所載,聲明人所轉讓對債務人債權金額新台幣25,899元(截至民國94年10月17日止),與貴公司聲請不符)。
二、債務人盧子薰(原名:盧長庚)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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