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09號原告 陳土木 被告 謝志充 本件原告因被告謝志充刑事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0年度交易字第123號),對上列被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書記官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