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85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郭怡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苡儒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書記官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