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簡字第10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景成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宜靜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第四項內關於「市立台南醫院」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相當處所」。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第四項內關於令入「市立台南醫院」施以監護處分之記載,核與法條所定不符,且該醫院並無代為執行監護處分之營運,無法為執行,顯見原判決所載係誤寫,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杏月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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