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205號上訴人 鄭斐文
許志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萬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書記官林怡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