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侵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侵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侵訴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貽建選任辯護人林鈺雄律師
江鎬佑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09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1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李敬之法官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承瑋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