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12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倪元澣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忠和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忠和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忠和公司)設於新北市中和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雖聲請人主張依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365號民事裁定之當事人欄記載,忠和公司之營業所應已遷址至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下稱系爭地址)。惟查,系爭地址僅為忠和公司之清算人 陶延生 之住所,而忠和公司雖已撤銷登記在案,其公司登記址仍設在新北市中和區,以上有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表、陶延生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綜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