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18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一八八五號
聲請人美商密理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七○五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陳鳳瀴~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台灣省合作金庫五洲│八十八年九月十五日│伍仟捌佰柒拾元│PQ八四二一七六││││限公司 謝仕榮 │支庫│││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