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21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一五○號
聲請人甲○○
送達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一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林玲玉法官林庚棟~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0一一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東豐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二││壹│壹仟││├─┼───────────────┼──────────────┼────┼───┼────┼───┤│2│東豐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三││壹│壹仟││├─┼───────────────┼──────────────┼────┼───┼────┼───┤│3│東豐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四││壹│壹仟││├─┼───────────────┼──────────────┼────┼───┼────┼───┤│4│東豐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五││壹│壹仟││├─┼───────────────┼──────────────┼────┼───┼────┼───┤│5│東豐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六││壹│壹仟││├─┼───────────────┼──────────────┼────┼───┼────┼───┤│6│東豐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七││壹│壹仟││├─┼───────────────┼──────────────┼────┼───┼────┼───┤│7│東豐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八││壹│壹仟││├─┼───────────────┼──────────────┼────┼───┼────┼───┤│8│東豐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九││壹│壹仟││├─┼───────────────┼──────────────┼────┼───┼────┼───┤│9│東豐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0││壹│壹仟││├─┼───────────────┼──────────────┼────┼───┼────┼───┤│0│東豐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一││壹│壹仟│││1│││││││└─┴───────────────┴──────────────┴────┴───┴────┴───┘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劉芳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