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認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112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
元10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離婚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大陸地區大陸地區浙江省杭州市江千區人民法院(2006)江民一初字第163號民事確定判決。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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