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6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614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高志博 (原名: 高志言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相對人為何姓名。
二、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