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小字第13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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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小字第1334號
原   告  凃梅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0月20
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小額程序之抗告程序,準用第四編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定有明文。又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另提起抗告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
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9年11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業於同年12月3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見本院卷第26頁)。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
本院中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7
頁),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書記官巫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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