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侵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侵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附民字第21號原告A女真實姓.
A女之母真實姓.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俊寰 律師被告 陳泰 諭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侵訴字第104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 王金洲
法官江奇峰法官吳昀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靖騰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