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附民字第67號原告 劉文埔 被告 邢福光
樓之3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臺中簡易庭審判長 劉國賓
法官許惠瑜法官鄭舜元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隆成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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