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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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6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勝發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百年度執聲字第一六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勝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勝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月、五月、四月、七月、五月、八月、五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二年五月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復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三月確定,移送執行後,其刑滿日期為一百年九月十六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二十八日後,其刑期終了日為一百年八月十九日。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一百年一月二十六日法授矯字第一000000八一二一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劉素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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