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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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40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戴韻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書記官楊馥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