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3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3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3933號債權人中華名門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周美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鄒蓮紹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附件所述原因事實之金額與聲請狀記載不符,請表明正確之請求原因事實。
二、表明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十計算利息之依據;若無,請改依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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