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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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7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吳素貞 相對人 沈裕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6日本院111年度聲字第1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
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抗告即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民國111年6月6日本院111年度聲字第17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30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同年7月6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抗告人迄未補繳抗告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足憑,則依上開說明,本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玉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8月日
書記官洪裕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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