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7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吳素貞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沈裕翔 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6日本院111年度聲字第1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抗告必備之程式。又抗告人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即為抗告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抗告人與相對人沈裕翔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6日本院111年度聲字第17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玉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書記官洪裕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