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8311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徐湘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壹佰捌拾元,及其中㈠新台幣捌仟零參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三七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壹拾萬貳仟陸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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