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1369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蕭百晴
被 告 黃玲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八年
四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伍萬零玖佰 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九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用),由被
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