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簡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簡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被告丙○○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99年度簡字第187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內容繁瑣,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涂裕洪法官羅森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盧姝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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