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聲抗更一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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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家聲抗更一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聲抗更一字第4號再抗告人 林品杉 上列再抗告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對於本院合議庭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所為第二審裁定提起再抗告,惟未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本院認為適當之人為其非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狀。因以上不合法之情形,係屬可以補正之事項,且應由本院命其補正,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66條之1第1項、第4項之規定,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家事庭審判長法官李莉苓
法官翁儀齡法官蘇珍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幸雪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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