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聲字第1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782號聲請人 陳清輝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台灣省加油站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2年11月14日起展期至民國113年5月13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準用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法人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台灣省加油站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之清算人,因清算尚未完成,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2年度司聲字第771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