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89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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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8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8916號聲請人 李良賢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唐美月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繳費前請注意,票號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之本票均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應以發票人戶籍地高雄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票號0000000-000-000發票地在高雄市前鎮區,應屬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