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39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金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霈霈雲 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提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之借貸契約書載明借貸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三十一日至一百一十年八月三十日止,計三年」,然依形式審查應認為借貸期間之末日為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三十日止,尚未屆至,故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清償本筆借款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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