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北簡字第2840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陳奕均
被 告 陳振輝 原住新北市○○區○○路○○○巷○○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零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參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萬零壹拾捌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振輝與訴外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日盛商銀)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有借款約定條款伍
其他事項第5條第2項、貸款約定書第19條附卷可證,依民
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93年4月6日向日盛銀行申請現金卡使用,依約
定按週年利率18%計算之利息,若未於約定繳款日繳足最低
應繳金額,當月應收利息改以週年利率20%計算。詎被告未
依約繳款,至96年4月24日止,尚餘新臺幣(下同)46,810
元未按期給付,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現金卡部分所示之利息。
㈡被告於94年1月13日向日盛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約定利息分
別按15%、12.88%計算之,又依約定未按期繳付利息者,
即喪失期限利益,契約視為到期,應立即全部償還,並自逾
期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週年利
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則依上開週年利率20%加計
違約金。詎被告至95年11月24日止,信用貸款尚欠58,221元
、94,987元未清償,屢經催討無效,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
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貸款部分所示之利息。
㈢綜上,被告未依約清償,屢經催討無效,而日盛銀行於101
年10月26日讓與債權予原告,並以公告方式通知,爰依契約
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供本院審酌。
五、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資料為證。
而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
依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因此,原告
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
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雯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書記官宋德華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100元
合計2,310元
附表:
┌────┬──────┬──────┬────┬─────┬──────┐
│產品│請求金額│計息本金│週年利率│利息起算日│違約金│
││(新臺幣)│(新臺幣)││(民國)│(新臺幣)│
├────┼──────┼──────┼────┼─────┼──────┤
│現金卡│46,810元│46,810元│20%│自96年4月││
│││││25日起至││
│││││104年8月││
│││││31日止││
│││├────┼─────┤│
││││15%│自104年9月││
│││││1日起至清││
│││││償日止││
├────┼──────┼──────┼────┼─────┼──────┤
│信用貸款│58,221元│58,221元│15%│自95年11月│自95年11月25│
│││││25日起至清│日起至清償日│
│││││償日止│止,其逾期在│
││││││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週年│
││││││利率10%計算│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
││││││上開週年利率│
││││││20%計算│
├────┼──────┼──────┼────┼─────┼──────┤
│信用貸款│94,987元│94,987元│12.88%│自95年11月│自95年11月25│
│││││25日起至清│日起至清償日│
│││││償日止│止,其逾期在│
││││││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週年│
││││││利率10%計算│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
││││││上開週年利率│
││││││20%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