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補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158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小平 (即 劉朝烈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87,41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程序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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