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954號聲請人 謝勝合 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聲請:㈠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
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
㈡被繼承人 許江安 之遺產清冊。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勝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