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94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94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9485號債權人新北市樹林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賴朝進 代理人 江淑如 債務人 李永清 債務人 李志宏
一、債務人李永清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壹仟壹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二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則由債務人李志宏給付之。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查:債務人 李木森 已於105年5月22日死亡,無當事人能力,故債權人對其聲請駁回,如不服該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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