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94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9486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理人 李宗冀 債務人群祥文創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羅新華 債務人許天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壹萬陸仟叁佰叁拾伍元,及依聲請狀附表所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