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317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3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31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冰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美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立台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家長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非法人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非法人團體,必須由多數人所組成,並須有一定之組織、名稱、目的、事務所或營業所、獨立之財產及設有對外代表團體之管理人或代表人,始足當之。請釋明相對人是否為具有當事人能力之非法人團體,並提出相關文件。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