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勞簡字第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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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乙○○
原   告 丙○○
原   告 己○○
原   告 庚○○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戊○○
原   告 戊○○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吳秀菊 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乙○○新台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
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丙○○新台幣參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己○○新台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
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庚○○新台幣貳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戊○○新台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
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甲○○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主觀的預備訴之合併或主觀選擇之訴,縱其先、備位之訴
之訴訟標的容或不同,或因其訴訟標的之原因事實而與選擇
不同被告形成不同之訴訟標的,然二者在訴訟上所據之基礎
事實如屬同一,攻擊防禦方法即相互為用,而不致遲滯訴訟
程序之進行。苟於訴訟之當事人未拒卻而應訴之情形下,既
符民事訴訟法所採辯論主義之立法精神,並可避免裁判兩歧
,兼收訴訟經濟之效,自為法之所許。此有最高法院94年台
抗字第980號裁判就該主觀預備訴之合併所揭裁判意旨足資
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五人爰依其與被告間之僱傭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訴,原告之訴原為訴請被告丁○○、甲○○應給付原告戊
○○新台幣(下同)40000元及自民國(下同)96年7月1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應給付原告
己0000000元及自96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應給付原告庚0000000元及自96年9月
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率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應給付
原告乙0000000元及自96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應給付原告丙0000000元及自96年
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依該
原告訴之聲明請求上開金錢之給付本為可分之債,本即生是
否為訴請被告丁○○、甲○○平均為給付之爭議?此經闡明
真意後原告於96年5月8日確認其為請求被告丁○○、甲○○
為全部之給付,而非訴請被告各為2分之1金額之給付在案(
參見本院96年5月8日言詞辯論筆錄足資參照),並經確認為
訴請選擇命該被告丁○○或被告甲○○一人為全部之給付,
即為主觀選擇之訴之請求,即求為本院判決選擇命被告甲○
○或丁○○應給付如前開聲明所示之金額,就此種變更訴之
聲明為主觀選擇之訴(一)既不妨礙被告2人防禦權之行使
,且就原告與被告2人前多次到庭為辯論之訴訟經濟而言,
已盡攻防,亦符合原告訴之目的性及訴訟經濟之便利。(二
)復就上開主觀選擇之訴,於避免裁判之矛盾上亦有其可行
性,亦即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依僱傭契約,訴之對象為被告甲
○○、丁○○二人,而其主張既非被告甲○○、丁○○共同
僱傭,而為單一受僱,而所請求復為全部金錢之薪資給付,
亦非連帶,亦非各為平均之給付,此已如前述在案。則一旦
經法院審結所認判決命被告丁○○或甲○○其中被告一人應
為全部給付,而另他被告一人為原告敗訴時,就本件原告而
言既已就被告一人已獲得命全部給付之勝訴目的,即生有其
未必為上訴之提起,而於其中勝訴之被告一人亦未受不利判
決,則其恐亦不為上訴時,則於就該判決敗訴即獲不利判決
之另被告如經不服提起上訴,經上訴審為不同之認定應改由
原審勝訴獲得有利判決之他被告負擔全部給付之責時,則該
原審判決暨因該勝訴之原告及原審勝獲得有利判決之被告之
渠等未為上訴已確定,而造成一二審裁判認定矛盾。從而,
就原告本件訴之目的既然訴請判決選擇命被告其中一人為全
部給付為前提,不僅不致延滯訴訟程序,反於訴訟程序就其
訴訟目的性、訴訟經濟及避免裁判矛盾與訴訟程序之便利有
其助益。是認本件原告為主觀選擇之訴,訴求選擇被告甲○
○或丁○○一人為全部給付如聲明之金額應合法,被告丁○
○之訴訟代理人雖質疑上開主觀選擇之訴不合法云云,惟此
如前本院所認及所述理由,難為被告維利之斟酌,本件原告
為主觀選擇之訴之請求自仍認其合法,特此敘明。
三、另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
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
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255條第1項第2、3、7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等原以 吉立兒
美語文理短期補習班(並列法定代理人為丁○○)及甲○○
為被告提起本訴,惟 查吉立兒 美語文理短期補習班並非公司
型態,無法人資格,故原告於97年4月10日之補充陳述狀改
列丁○○及甲○○為被告,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
第2、7款之規定為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及不甚礙被告之防
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依法即應予准許。另本件原告等之起訴
狀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戊0000000元;應給付原告乙
0000000元;應給付原告丙0000000元;應給付原告己0
000000元;應給付原告庚0000000元。嗣後於訴訟進行中
另於97年4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將訴之聲明擴張或減縮其
利息起算日,而為訴請選擇被告其中一人給付如該主文所示
之金額及利息(參見原告97年4月10日補充陳述狀及97年4月
17日言詞辯論筆錄),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
款之規定為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依法本即應
予准許,特併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⑴原告等於台北縣新莊市○○路○○號4樓及21號4樓之 吉立兒美
語文理短期補習班任職因負責人即被告甲○○(前負責人)
、即被告丁○○(後負責人)財務之關係致96年6、7月員工
之薪資無法給付,嗣後經過台北縣勞工局協調,被告甲○○
、丁○○依然無法給付所欠原告等之薪資,爰依僱傭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戊0000000元(即96年6月
1日起至96年6月30日止之薪資)及自96年7月1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應給付原告己0000000
元(即96年6月1日起至96年7月15日止之薪資)及自96年8月
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應給付原
告庚0000000元(即96年6月1日起至96年8月14日止之薪資
)及自96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應給付原告乙0000000元(即96年6月1日起至96年6月
30日止之薪資)及自96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應給付原告丙0000000元(即尚欠96年
6月1日起至96年7月31日止之薪資不足部分)及自96年8月1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訴訟進
行中另於97年4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將訴之聲明擴張或減
縮其利息起算日,而為訴請選擇被告其中一人給付如該主文
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參見原告97年4月10日補充陳述狀及97
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筆錄),並提出限期給付申請書、吉立
兒美語文理補習班轉讓契約書、 艾因斯坦 領袖學校文宣、勞
資協調申請會議記錄、勞工局函2份、丁○○代表艾因斯坦
國際學校 一吉立兒 發存證信函、原告戊○○所發存證信函、
協議書等件影本為證。
⑵對於被告抗辯之陳述:
1原告戊○○是吉立兒美語文理補習班之主任,96年5月21
日被告丁○○入股,入股單是他們在外面委任代書辦理的
,被告甲○○當時有找人來入股,同年6月底,被告甲○
○有跟原告戊○○說有股東(即被告丁○○)進來吉立兒
美語文理補習班,因為財務之關係,所以被告甲○○說不
再請主任,因為被告丁○○將全權處理。
296年5月底的時候,原告庚○○是擔任廚房阿姨的工作,
之前的廚房阿姨臨時辭職,所以原告戊○○才請教我們前
負責人被告甲○○,就同意趕快聘任廚房阿姨。
  3有關被告提出之讓渡書部份,因為原告戊○○於96年6月
   30日離職,她們後面的事情我不知道。
4吉立兒美語文理補習班於96年5月21日正式經法院公證處
認證,認證字號96板院認004案號001095號,公證人謝秀
琴,由甲方甲○○(前負責人)轉讓給乙方丁○○(後負
責人),轉讓日期為96年5月21日,故96年6月、7月、8月
之薪資應由後負責人被告丁○○支付所積欠之工資,同年
6且開始吉立兒補習班之業務(含學費收入、薪資之發放
、廠商請款)均由被告丁○○全權處理,原告戊○○等5
人於同年6月底至8月陸續因內部變動之下而離職且等到發
薪日,被告丁○○就推諉找舊負責人,而不給付薪資,但
尚在職之員工都領到。被告丁○○所給付之薪資,丁○○
分明是擺明欺侮我們這些離職員工,而故意不發給我們,
想耍賴,故意找藉口推給舊負責人,原告等5人因離職,
領不到工資現在又沒工作之下,真是心力交瘁,請法官大
人做主,幫我們爭取公道。又同年6月開始我們尚未離職
前,前負責人甲○○就已沒到補習班上班,原告等5人也
聽從被告丁○○之指示工作,且在7月被告丁○○也將補
習班變更為 艾因思坦 領袖學校,如果被告丁○○不是負責
人,怎可自行變更補習班名稱,又為何之後所有每個月收
學費、付廠商款及發薪的人是被告丁○○而不是被告甲○
○,且找們也查證過留任之員工,她們皆表示未見到甲○
○再去上班,且我捫尚未離職前被告丁○○及 陳力榕 皆在
員工會議上也多次宣佈被告甲○○沒有股份,所以我們當
時原是要告被告丁○○一人,卻擔心他又推諉,因此我們
才將兩人名字皆寫上去一起提告。至於被告人丁○○與甲
○○之間雙方恩怨,身為員工我等5人不知原由,也無權
過問、也不想牽扯,只想單純取回我們應得之薪資,如此
小小心願而已,同年10月4日我們向勞資協調發展協會申
訴被告丁○○,被告丁○○仍一直不給付,故協調失敗,
事後我等5人再申訴台北縣政府勞工局,而勞工局亦發函
給被告丁○○,限期給付所積欠之工資,但被告丁○○還
是不支付,且被告丁○○敗訴被罰款。據查吉立兒文理補
習班已於同年11月14日由被告丁○○以103萬元,賣給補
教業者 李姿萍 ,如果被告丁○○不是負責人又豈能賣掉補
習班。
5原告戊○○是在96年6月30日離職,7月10日是領薪水的日
子,原告戊○○沒有去領,因為她們說不付薪水給離職的
人。這個上面寫被告丁○○發的,是原告庚○○、丙○○
告訴原告戊○○的,她們說有領到這筆錢20000元、8000
元、8000元,至於誰給的,原告戊○○不知道。
6原告 吳靜宜 、丙○○、 張函宜張素真 都是被告甲○○雇
用的,都是從95年開始雇用的。被告甲○○於96年6月27
、28日時向原告戊○○說全部之權利都轉讓給被告丁○○
,他說原告戊○○做到96年6月30日,因為不需再有主任
了,就由被告丁○○自己經營了,沒有跟被告丁○○另外
打契約,原告戊○○就走了。另外吳靜宜因為待產在96年
6月30日離職,而原告張函宜、丙○○、庚○○因沒有領
到薪資才離開。
7被告丁○○及吳秀菊律師97年4月17日所呈之辯論意旨狀
及自訴狀,簡直一派胡言,自編自導,說什麼我與甲○○
串通,我也有告被告甲○○,且被告丁○○為推卸不付薪
資什麼謊話都說盡,真是可惡至極,當時我在吉立兒補習
班擔任班主任總管所有整個補習班事情,任職期間一年多
左右,當時96年6月厎前是賺錢的(95年年營收近千萬元
、96年1至6月半年營收也有500萬元左右,何來虧損?此
補習班有財務報表可供查證),被告丁○○所說的96年5
月14日到職之前,補習班已虧損、及財務窘困,簡直胡說
八道(當時有「財務報表及前會計 張嘉燁 可以為證,若虧
損被告丁○○也不可能入股(她本身是學商的會記帳),
且她有看過帳,且被告丁○○入股前先後帶她爸爸及丈夫
來看過好幾次,也與我談過話後才入股的,原要入200萬
元後改100萬元),我盡心盡力為補努班工作賺錢,很多
員工不知道的內幕事情我很清楚,尤其股東及老闆之間的
事當時我最清楚,被告丁○○後來自己與 格叡德 公司她們
經營不善是96年7月以後的事,竟然不敢承擔,被告甲○
○在補教界10幾年,據我所知也從未欠員工薪資,對人一
向獲員工好評。我在補教界已20幾年,也頗有知名度,丁
○○竟然還毀謗我的人格與毀我名譽,真是豈有此理,不
擇手段,在庭上就因她說謊,所以裝一付老實樣什麼都不
敢說(因為都是謊話),才皆由吳律師代言,我只是單純
要薪資乃我應得的,被告丁○○何需如此沒道德,被告丁
○○是當時負責人,根本不須狡辯,事實勝於雄辯,況且
她與甲○○之間的事與我們無關,我們只針對當時負責人

8下列證據每樣都顯示被告丁○○是當時負責人:
(1)被告丁○○出國前,於96年7月9日有以新負責人身
份丁○○代表艾因斯坦國際學校一吉立兒發存證信
函給我,請法官發文到新莊市○○路郵局三重49支
局調閱此存證信函,我有回發存證信函,只因被告
丁○○出國未收而遭退件,被告丁○○是當時負責
人,所以才能發此存證信函給我,拜託法官大人無
論如何請一定要調閱此被告丁○○發給我的存證信
函,可見被告丁○○為了不付薪資,一直說謊推托

(2)當時在臺北縣勞資調解會開協調會議時,因被告丁
○○是公司負責人代表資方所以才會出席且有簽名
為證,否則為何她當時不請甲○○出席代表資方。
(3)當時96年5月初被告丁○○入股100萬元後,丁○○
就進來補習班,後來5月底被告甲○○告訴我巳把吉
立兒補習班過戶給被告丁○○,我因與被告丁○○
相處後,理念不同(被告丁○○身為外行人我與她
較難溝通,此事我也有告訴被告甲○○我要辭職)
,所以我6月初就不想做了,我就決定要做到6月底
離職,我當時是因負責人變動才自動離職的,非被
告丁○○自編自導說我是被解職的,如果我是被解
職,依勞基法規定雇主尚需付我資遣費,為何當時
在勞工局我只申請薪資,未申請付資遺費,我不可
能如此笨,因此我說得是實話,所以由此證明被告
丁○○編謊編得太離譜了。
(4)96年6月被告丁○○, 黃政嘉 及陳力榕於員工會議上
宣佈 王玉琪 沒股份,我當時還是此吉立兒補習班的
班主任總管一切事務,所有高層主管的內幕及真正
原因,我比一般員工清楚,其他員工甚至於另4位原
告皆並不清楚。
(5)當時所有現任教職員工及格叡德公司的合作關係,
也已轉由被告丁○○繼續承接,受雇條件皆不變,
因為員工及老師們異動會影響學生去留,例如後來
我與乙○○一離職,就已經很多學生不讀了。
(6)我離職後,被告丁○○怕我帶走學生耍心機委託格
叡德公司得陳力榕與黃政嘉在補習班門口給我貼公
告,毀謗我名譽,同事告訴我,我當時氣的要命。
(7)補習班是獨資企業既已經板橋地方法院公證產權移
轉給丁○○,被告丁○○早已於96年5月21日是新負
責人,只是被告丁○○還沒去行政機關教育局辦理
變更負責人而已,只差行政手續尚未完成。但補習
班產權及經營權事實上早已是丁○○,也經板橋地
方法院公證,乃對外部、對內部皆具法律效用(吳
律師所言,此轉讓書不可採信及不具法律效力,吳
律師才是空口說白話,自訂日期、自說自話、自編
自導,才不具法律效力,狡辯之辭)被告丁○○她
沒有理由推諉,且她又早已變更補習班名稱為艾因
斯坦國際學校。
(8)被告丁○○97年4月17日陳報狀上第二項第(六)所
言,被告丁○○沒有領5月及6月薪資,由此觀之被
告丁○○是老闆,所以才會不領薪資,因為以後有
分紅(當時吉立兒補習班是賺錢的),被告王玉琪
經營吉立兒補習班,也從頭到尾未曾領過薪資,96
年5月份薪資(96年6月10日發薪)也未曾欠員工薪
資,我從到職起每個月都是我在幫被告甲○○處理
發薪事宜,每個月都是我呈報予被告甲○○每個月
員工全職及兼職員工到勤、考績及調薪狀況,應發
多少薪資,我們討論好,我再與被告甲○○一同發
薪給員工,被告甲○○都是開即期支票,給員工當
場簽收,所以我很清楚,之後被告甲○○轉給丁○
○後才改付現!當時改被告丁○○收款掌管帳務,
沒想到我6月底一離職,7月10日我要回去補習班找
被告丁○○領薪就領不到了。
(9)被告丁○○在勞工局的臺北縣勞資調解會上,所說
的被告丁○○與甲○○正式合約於00年0月0日生效
,後於97年3月6日陳報狀又說日期為97年7月31日為
劃分時間點,7月31日前歸被告甲○○,中間又說她
96年8月中旬後,占股權15%,另外又有一個10月
23日(協議書),97年4月17日又說從頭到尾被告甲
○○都是負責人,她只是受雇於被告甲○○,其前
後矛盾之說辭,(被告丁○○自說自話自己定日期
,來推諉逃避付薪資),謊言是可見的,請法官大
人要求被告丁○○提出此00年0月0日生效之正式合
約。
(10)96年4月17日被告丁○○所提的 沈酉英 的事,我也很
清楚,當時沈酉英原於95年底入股,後因耍大牌不
配合補習班制度,造成我管理上困擾,我與沈酉英
吵架,沈酉英耍睥氣不來上班,被告甲○○才將她
入股金退還改成借款分半年攤還,被告甲○○也是
為半年即將到須還沈酉英錢及被 房立民 倒,才在不
得已的情況下與我討論找人入股,被告丁○○入股
前被告甲○○有讓我先後與被告丁○○、她丈夫董
先生及他爸爸談過幾次。
(11)事實上被告丁○○只是欺侮我們這些離職員工,故
意不付我們這些離職員工薪資,而故意推諉給被告
甲○○,她們之間的私人恩怨與我們無關,我們不
想介入,我們只是針對當時負責人要薪資,請法官
大人為我們作主,討回一個公道。丁○○有錢請律
師上卻不願付我們薪資,若把律師費多少補貼我們
這些為她打拼的員工,看在老闆與員工相識一場,
我們也不會為難她或與她計較太多,只是她一點誠
意都沒有實在令人氣憤,上述是我們未領薪資之員
工的心聲請法官作主,幫我們討回一個公道!!
9原告庚○○所領之20000元,並非被告丁○○所發,當
時被告丁○○已經出國,是依為黃先生拿給原告庚○○
。當時他拿給原告庚○○時說「阿姨這是你這個月之薪
水,幫我簽收一下」,且被告丁○○出國時,有一個陳
力榕在那邊管事。
10原告丙○○主張之未領薪資明細,其中有表明已領薪資
「八千、八千」部分,該金額原告丙○○確實有收到,
那時候是陳力榕及黃政嘉給的。而陳力榕及黃政嘉當時
是被告丁○○及甲○○請他們進來的。至於被告丁○○
及甲○○間之關係,原告丙○○在開會時,曾聽說被告
甲○○要頂給被告丁○○,但內容原告丙○○並不清楚
。又原告丙○○剛來時,有聽說被告丁○○是股東,但
是她有沒有打卡原告丙○○並不清楚,又原告丙○○曾
收過被告甲○○所開的薪資本票,且是原告丙○○向她
要的。有關被告甲○○所問被告丁○○她們是否再員工
會議宣布被告甲○○已經退股,老闆是被告丁○○?那
時候只有說被告丁○○是股東,沒有說是老闆,有沒有
講被告甲○○已經退股,原告丙○○並不清楚。而被告
甲○○離開後,就沒再出現,後來有遇到被告甲○○時
,他應該跟我們講薪資要怎麼發。但是她都沒說,就不
見了,至於被告甲○○所說其於8月23日被騙進補習班
,遭員工及廠商包圍並逼其開薪資本票,應該沒有吧,
我們只是要被告甲○○給我們保證。又因被告甲○○是
當時的老闆,所以我們才問她薪資要怎麼發?並提出吉
立兒美語文理補習班轉讓契約書、艾因斯坦領袖學校
宣、勞資協調申請會議記錄、勞工局函2份、丁○○代
表艾因斯坦國際學校一吉立兒發存證信函、原告戊○○
所發存證信函、協議書等件影本為證。
二、被告部份:
(一)被告丁○○則以:
(1)丁○○並非本件給付薪資案之被告:
①登記對外效力方面:依臺北縣短期補習班社補教社字第
91019號立案證書(核准立案日期文號:94年4月6日北
府教社字000000000號),有關被告之負責人始終為被告
甲○○。
②設立稅籍及繳稅單位名稱:吉立兒美語文理短期補習班
之負責人始終為被告甲○○。
③甲○○以吉立兒美語文理短期補習班負責人身分與設立
處台北縣新莊市○○路19、21號4樓之房東泰業營造股
份有限公司及 詹天輝 訂租賃契約及於96年8月16日簽訂
合意終止租約,可見有關被告甲○○於96年7月31日以
前均吉立兒美語文理短期補習班之負責人。
④有關系爭薪資所發生時點均為96年7月31日以前。吉立
兒美語文理短期補習班因被告甲○○之終止租賃契約,
經房東出面報稅結果,於96年9月27日起註銷立案,此
有臺北縣政府96年9月27日北府教社字第0960628205號
函為證,可證於註銷之前,吉立兒美語文理補習班之負
責人均係被告甲○○。
⑤原告亦知積欠其等薪資之人為被告甲○○,此有吉立兒
美語文理短期補習班之負責人被告甲○○所簽發於原告
乙○○之面額各為10000元正本票3張可供證明,該合計
金額30000元即為原告乙○○所請求給付之薪資金額,
可證原告等均知被告丁○○並非其等薪資債權之債務人
。可證原告等均知丁○○並非其等薪資債權之債務人,
而應給付原告等本件薪資之人始終為被告甲○○。
⑥被告丁○○當時於96年5~7月亦為吉立兒美語文理短期
補習班之員工,此有被告丁○○之打卡鐘表及薪資袋封
面為憑。
⑦有關原告所持「吉立兒美語文理補習班轉讓契約書」為
被告甲○○為卸免責任而交付予原告等人,作為其向原
告等調虎離山之計,惟查上開契約並不能作為原告向被
告丁○○請求薪資債權之依據,蓋:
Ⅰ上開契約書乃被告甲○○與丁○○內部所簽之轉讓契
約書,惟吉立兒美語補習班從未因而變更負責人登記
,故上開文書不能對外生效。
Ⅱ上開契約書僅言甲○○「欲」轉讓吉立兒美語補習班
之相關權利於被告丁○○之字樣,然並未確定轉讓,
也未寫轉讓之日期,實際上更未曾轉讓,故被告丁○
○未曾因上開轉讓契約書取得吉立兒美語補習班之負
責人資格。
Ⅲ因事後96年7月31日被告甲○○終止租賃契約,且吉
立兒美語補習班於同年9月27日註銷登記,故被告丁
○○從來均非為吉立兒美語補習班之負責人。
Ⅳ上開轉讓契約書只有載明被告丁○○所取得之權利,
並未載明其負擔之義務,從而原告之薪資債權並非在
上開契約書轉讓之範圍內。
Ⅴ於96年9月27日以後吉立兒美語補習班即已註銷,於
註銷之前其負責人均為被告甲○○。
Ⅵ上開轉讓契約書係被告甲○○詐欺被告丁○○給付其
100萬元之手法,被告甲○○透過此契約書,進可拿
被告丁○○所給付之100萬元,退亦可以此法逃避其
所積欠之債務,而由被告丁○○替其背負其黑鍋。
  Ⅶ上開契約書並非負責人變更之登記文件,而被告丁○
○只是遭被告甲○○所利用之人頭。
    Ⅷ原告等亦遭被告甲○○所利用,說服原告利用上開契
約書向被告丁○○請求給付,達到其逃債之目的。
⑧被告丁○○係於吉立兒美語補習班註銷後始於96年8月
份以艾因斯坦領袖學院籌備處為名開始經營,惟亦僅占
15%之股權而已,在名義上及實質上從未均非為吉立兒
美語補習班之負責人。民法第199條第1項規定:「債權
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基於債權債
務相對性,被告丁○○並非吉立兒美語之名義人及實際
經營權人,並無給付薪資予原告等之義務存在。而被告
甲○○方是本件薪資之債務人,身為原告之債權人自有
權向被告甲○○即吉立兒美語補習班負責人要求給付薪
資,自不待言。
(2)系爭轉讓契約書是吉立兒美語文理補習班內部之股權轉讓
,但是並不具對外之效力。一直到96年7月31止,吉立兒美
語文理補習班均位於台北縣新莊市○○路○○號4樓及21號4
樓,而當時之負責人是被告甲○○,所以原告等之薪資應
由被告甲○○給付,而原告等所請求給付之薪資均是在96
年7月31日之前,當時是被告甲○○擔任吉立兒美語文理補
習班之負責人,且除了立案之證明書之外,還有台北縣政
府函,證明被告甲○○於96年7月31日以前均擔任吉立兒美
語文理補習班之負責人,且從台北縣政府函發文日(即96
年9月27日)起吉立兒美語文理補習班已經註銷了。
(3)關於被告甲○○主張被告甲○○及丁○○於96年5月21日
就已經到法院公證,當時吉立兒美語文理補習班已經過戶
給被告丁○○,並有公證書為憑云云;惟查,被告甲○○
所言是被告甲○○及丁○○間之內部關係,並不具有外部
之效力,故原告等應以被告甲○○為被告。因此原告等請
求之薪資應由被告甲○○給付。
(4)至於吉立兒美語文理補習班於96年7月31日以前,一向都是
由被告甲○○擔任負責人,且為獨資,而吉立兒美語文理
補習班結束營業後,於96年7月31日以後,由被告甲○○及
丁○○以合夥之形式經營 愛因斯坦 領袖學院對外營業,其
中被告甲○○之股份占百分之85,被告丁○○之股份占百
分之15。
(5)原告戊○○是被告吉立兒美語文理短期補習班的班主任,
是被告甲○○面試聘僱的。
(6)對於被告 玉正琪 提出的法院轉讓契約書,而且有經過法院
公證,有何意見?這只是一個被告甲○○與丁○○的預約
性質的內部的轉讓契約書,此由該書第二行所指甲方欲轉
讓,「欲』可以顯示,在當時並無實質權利義務的轉讓。
第二,在轉讓契約之後,有關於被告吉立兒美語文理短期
補習班並不因此有變更登記,而且實質上也未轉讓立兒美
語文理短期補習班給被告丁○○。後來到底有沒有打一個
轉讓契約書?我們在96年5月21日的同時,有另外簽一份轉
讓契約書。但實質的權利義務,是在8月16日被告甲○○跟
房東在被告訴代之律師事務所,簽立終止契約以後,這時
候股權才作正式的轉讓,轉讓以後是被告甲○○百分之85
,而被告丁○○百分之15。庭呈5月21日的轉讓契約書一件
。後來股權變成百分之85及百分之15的部分是被告甲○○
將她其中百分之85的股權讓渡給第三人 黃淑芳 的證明。從
96年年5月21日就這百分之15及85有移轉股份的約定,直到
8月16日時這百分之15及85才移轉完成。又吉立兒美語文理
短期補習班被告丁○○及第三人黃淑芳已經沒有繼續經營
,在96年11月12日已經讓渡給第三人李姿萍。
(7)查本件請求既為給付薪資,原告等所依據者自為僱佣契約
,從而原告等所請求本件薪資之相對人即僱用人一方應為
「吉立兒美語短期補習班即被告甲○○」,原告於起訴狀
所列之被告當事人顯有誤謬。
①由於吉立兒美語短期補習班始終為甲○○獨資的,從而
本係訴訟所列被告應係「吉立兒美語短期補習班即被告
甲○○」。
②給付原告等薪資之人始終為被告甲○○,有原告乙○○
持有被告甲○○所簽發認諾之系爭薪資本票三紙為證。
③被告丁○○個人在96年7月以前亦為吉立兒美語短期補
習班即被告甲○○的受僱人。
(8)有關吉立兒美語短期補習班的登記狀況:
①吉立兒美語短期補習班於94年11月30日依臺北縣短期補
習班社補教社字第91019號立案,即由被告甲○○擔任負
責人並由其獨資經營。
②由於被告甲○○經營不善,房東與其於96年8月16日合
意其二方租約至96年7月31日終止,臺北縣政府依房東
之要求以96年9月27日北府教社字第0960628205號函同
意註銷被告吉立兒美語短期補習班之登記。從而於96
年7月31日之前,吉立兒美語短期補習班之負責人均係
被告甲○○,被告丁○○從未參與吉立兒美語短期補習
班之經營。(97年1月24日庭訊丁○○代理人所陳述「
96年7月31日並不是一時間點」一語有所誤謬,蓋當時
代理人意指的是臺北縣政府北府教社字第0960628205號
同意註銷的函文係於96年9月27日始發文,故當時代理
人認為時間點應有二個,然96年7月31日的確是一個時
間點,因不易解釋,因而造成口誤,為免滋生疑義,爰
併予敘明。
③依上小結:有關系爭薪資債務糾紛發生之時點,皆在吉
立兒美語短期補習班註銷登記前,是故本件系爭薪資債
務之被告當事人應為「被告吉立兒美語短期補習班即甲
○○」,與被告丁○○無涉,而被告丁○○亦非為吉立
兒美語短期補習班的法定代理人。
④有關系爭薪資債務發生之時點,皆在吉立兒美語文理短
期補習班註銷登記前,是故本件系爭薪資債務之被告當
事人應為「被告吉立兒美語文理短期補習班即甲○○」
,與丁○○無涉,而丁○○亦非為吉立兒美語文理短期
補習班的法定代理人。
⑤被告丁○○個人在96年7月以前亦為吉立兒美語文理短
期補習班即被告甲○○的受僱人。且被告丁○○於其自
撰之陳述書亦表示其於96年5月14日於被告吉立兒美語
文理短期補習班任職後,每天需按時打卡上班,連遲到
、外出辦公事都需原告戊○○簽核,其也未領到96年5
月及同年6月之薪資,由此更可證明吉立兒美語文理短
期補習班之負責人始終為被告甲○○,與被告丁○○無
涉,而被告丁○○亦非為吉立兒美語文理短期補習班的
法定代理人。
(9)被告甲○○於97年1月24日庭訊所云及庭呈之轉讓契約書不
可採信,蓋:
①吉立兒美語補習班立案負責人始終為被告甲○○。
②上開轉讓契約書為甲○○及丁○○二人內部所簽之轉讓
契約書,並不具對外之效力,也不生任何對世的效果,
蓋:當時所有吉立兒美語補習班的硬體、軟體設備均未
曾移轉,而吉立兒美語補習班立案負責人始終登記為被
告甲○○,尚未註銷亦未變更登記,而原告等人之僱佣
契約相對人亦自認係吉立兒美語短期補習班,甚至原告
之一乙○○亦自認其等吉立兒美語補習班立案負責人始
終為被告甲○○。
③96年8月16日被告甲○○才與房東正式終止契約,且係
倒溯至96年7月31日認定租賃關係終止,故被告丁○○
對吉立兒美語補習班有所股權係遲在96年8月中旬之後
,惟僅占15%股權,並以「艾因斯坦領袖學院籌備處」
再開始經營,此時本件原告等人早已於96年7月31日以
前即離職,此由其等所主張薪資均屬96年7月31日以前
的薪資可證,故實與丁○○或艾因斯坦領袖學院籌備處
無關,後續股權變更與本件無關,無庸在此贅述。
(10)被告丁○○並無另外發放96年7月以前之薪資,因為被告
丁○○於96年7月份及8月初均在美國有機票為證。另有關
原告戊○○離職,她是被告甲○○在6月20幾日,電話告
知予以解職,被告甲○○即要原告戊○○辦理交接,因為
太突然,被告丁○○也很驚訝。而系爭吉立兒美語補習班
經營到96年6、7、8月份,由被告甲○○委託一個格叡德
國際教育機構去經營,就是這個執行長黃政嘉去發薪水,
所以並不是被告丁○○所發放。
(11)被告甲○○於97年2月28日所提之書狀內容與本案無涉,
且均非事實,不足採信,此有被告丁○○所親自撰寫之「
陳述書」為證,且甲○○與原告張素真串通,並交付有關
股東讓渡之書面予張素真,此在在顯示被告甲○○之心思
險惡,且其言不實在。
①甲○○於其文中自認:被告丁○○係以「艾因斯坦領袖
學院」對外招生,而非「吉立兒美語文理補習班」。
②有關「吉立兒美語文理補習班」乃房東辦理而註銷,因
房東乃公司行號,自須向行政機關陳報其資產變動情形
,因房東與甲○○終止租賃契約陳報主管機關,行政機
關自行視情形而為辦理註銷,與丁○○無關,而丁○○
知此事時亦大為震驚。
③本件所有負債屬於96年7月31前的均係甲○○所應負責
,此有被告甲○○於96年10月23日將85%股權出售於第
三人黃淑芳後,黃淑芳與丁○○所簽定之「協議書」第
9條業己說明:「96年7月31日以前有關上開(指吉立兒
)補習班之一切權利義務均與甲方(丁○○)無關」可
以證明。
(12)原告等於97年3月6日所提之書狀中所提丁○○於96年7月
將吉立兒美語文理短期補習班變更為艾因思坦領袖學院,
並提出艾因思坦領袖學院廣告文宣云云,惟查上開文件並
未註明時點,而上開文宣明明是97年9月份以後之事,然
卻遭原告拿來移花接木為97年7月,可見被告甲○○與原
告等人狼狽為奸。且原告為能向相較之下有親友支持財務
的丁○○取得金錢,竟不惜謊稱所有原告未領薪資之期間
有到7月份後,被告丁○○否認,且所有原告之未給付薪
資之期間均係如原告等起訴狀所附「限期給付申請書」所
述,其等變更未領薪資時期既乏依據,又過於牽強,殊屬
非是已極。
(13)訴外人黃先生是黃政嘉,他擔任之職務是營運長,他就是
被告甲○○聘用的格叡德營運長,是負責吉立兒美語文理
短期補習班所有之營運事務。
(14)轉讓契約書無法律效用之理由如下:
①【法院公證轉讓契約書】於96年5月21日簽訂於被告丁○
○時,被告甲○○更是早在95年11月16日於 吳茂榕 律師律
師事務所將【吉立兒美語文理短期補習班】簽給其債權人
沈酉英小姐,其簽訂內容即約定;被告甲○○於96年5月
13日期滿前,如果未能償還向沈酉英小姐所借貳佰萬元之
借款時,【吉立兒美語文理短期補習班】之經營權即無條
件歸沈酉英小姐所有,此可證明在其之後被告丁○○所簽
訂之轉讓契約書無效。
②因被告甲○○早已知道自己無法在96年5月13日前償還沈
酉英小姐貳佰萬元,所以欺騙被告丁○○先將【吉立兒美
語文理短期補習班】轉讓給被告丁○○,美其名是保障被
告丁○○借給甲○○壹佰萬元之保障,實則是害怕學校之
經營權將歸沈酉英小姐所有。
③自契約轉讓日起,【吉立兒美語文理短期補習班】實質上
、名義上更是從未變更過負責人,於房租契約、教育局、
勞、健保局等登記負責人仍是被告甲○○即可證明。
(15)「實際負責人實為被告甲○○」之理由如下:
①如果被告丁○○是【吉立兒補習班】之負責人,何以96年
5月14日到職時,不僅每天需要按時打卡上班,連遲到、
外出辦公事還需班主任戊○○小姐簽核,甚至5-6月份薪
資和老師們一樣沒領到,不知台灣企業有哪家負責人是如
此為之。
②如果被告甲○○不是負責人,何以原告戊○○主任是聽命
於被告甲○○而非被告丁○○,原告戊○○未任職於6月
份期滿,而是在6月下旬某日,被被告甲○○電話告知予
以解職,並指示原告戊○○當日即辦理交接,其離職過程
倉促令所有人錯愕。若被告甲○○不是負責人,原告戊○
○何以如此聽從被告甲○○?
③如果被告甲○○不是負責人,為何其可以自由取用學校資
金,挪作為她個人使用,而不需經丁○○同意,被告甲○
○於6月份即取走學校現金達342026(含學費收入入被告
甲○○戶頭7500及廠商退票換現8526),若被告甲○○不
是負責人,為何她可以如此?
④被告甲○○於96年4月21日與『格叡德國際教育』所簽訂
合約,即黃政嘉、陳力榕….等人,其合約簽訂人是被告
甲○○,以及後來團隊參與經營也是被告甲○○所授權,
此可證明實際負責人為被告甲○○。
⑤被告甲○○因個人財務問題,積欠員工薪資、廠商貨款,
若被告甲○○不是負責人,何需簽立本票予其債權人、員
工,此可證明實際負責人為被告甲○○小姐。
(16)被告丁○○被被告甲○○詐騙的整個過程:
①96年5月14日被告丁○○到職之前,補習班財務已窘困,
在此之前被告甲○○早就無心亦無力經營學校,被告丁○
○到職之後,被告甲○○除了將學校經營之責交給當時擔
任班主任的原告戊○○及【格叡德國際教育】團隊負責招
生及管理外,這期間被告甲○○還不斷的從補習班拿錢出
去處理自己私人的債務,當時身為員工的被告丁○○,根
本沒有資格評斷老闆要如何運用她自己的資金,6月份的
學費收入哪裡去?被告甲○○拿了342026,因為被告甲○
○一直拿走現金,才導致補習班的各項應付費用付不出來
,所以,這是被告甲○○必須要承擔的責任。6月份被告
甲○○除了出車禍住院不能到補習班外,後來也因為她的
財務更為惡化,被告甲○○害怕面對員工向她追討薪資、
廠商向她追討貨款,所以,是被告甲○○自己不敢進補習
班,絕不是如她所言,學校被被告丁○○所霸佔,讓她不
得其門而入,身為員工的被告丁○○,怎麼會不希望老闆
出面解決補習班的財務窘境?熱烈歡迎都來不及了,怎麼
會拒絕老闆於門外呢?更何況被告丁○○有何動機需要如
此呢?96年7月6日至8月8日被告丁○○依既定行程,帶著
子女赴美遊學,在被告丁○○赴美期間,被告甲○○則是
一再強調她沒有參與補習班的營運,但這段時間學校的經
營是由被告甲○○所聘任的【格叡德國際教育】經營團隊
負責營運、規劃補習班的所有招生計劃、包括收費標準訂
定、學費的收取情形、老師的聘任…等,被告甲○○不能
因為自己在躲債沒有進補習班,就以此否定自己所聘任的
【格叡德國際教育】經營團隊所有的經營策略,因被告丁
○○人在美國,實際上並無參與任何營運決策,所以,被
告甲○○想推卸責任之心更是顯而易見。96年8月9日被告
丁○○回國後才得知事情的嚴重性,團隊說:因負責人被
告甲○○積欠房東租金數月未繳,已達自動解約門檻,且
房東已下最後通牒欲將房子收回,員工則因未能領到薪水
而人心惶惶,因學費收入只夠用來支付日常必要性之費用
,如水、電、瓦斯、電話費、伙食材料費等,而且還常常
發生「巧婦難為無米之炊」之窘境,所以根本無剩餘現金
支付租金、薪資、管理費等大筆費用,套一句台灣俚語:
「生吃都不夠,還能曬乾呢?」此時被告甲○○在哪裡?
還是老話一句,「躲債」,而被告丁○○會繼續再向親朋
好友借款、努力維持學校運作,不敢讓學校發生關門倒閉
的主要原因是;教育工作不同於其他企業可以門一關、說
倒就倒,當負責人被告甲○○落跑時,被告丁○○正在盡
最大的努力,避免讓家長們辛苦賺來的學費血本無歸,也
希望讓孩子們能安心的在這個熟悉的環境繼續學習,希望
讓所有的同事能繼續有個工作安身。還好留任的老師們也
接受【格叡德國際教育】團隊的提議,願意僅領1/3薪資
大家共體時艱,努力維持學校正常運作,才得以暫渡難關

②96年8月16日房東與被告甲○○簽訂終止租賃契約,終止
生效日為96年7月31日,後來,房東去函台北縣教育局註
銷【吉立兒補習班】之證照,教育局也來函於同年0月00
日生效。之後,為了讓補習班能持續運作才以「艾因斯坦
領袖學院籌備處」為名,繼續營運,事實上尚未登記。然
而不管改什麼名字,被告甲○○還是老闆。
③96年10月1日,被告甲○○帶了三位『朋友』來補習班,
其目的就是要威脅被告丁○○簽訂不合理協議,遭被告丁
○○拒絕後,被告甲○○的『朋友』即大聲咆哮、口出穢
言、摔壞課桌椅,甚至打傷被告丁○○,令被告丁○○心
生恐懼,當晚被告丁○○即在當地派出所及住家派出所備
案,被告丁○○有保留監視器影帶,但經過一晚,心情較
為平復,想算了,後來,被告甲○○又帶『朋友』來了,
當時被告丁○○不在補習班,但老師們怕舊事又發生,也
怕嚇壞了正在上課的孩子們,於是告知他們被告丁○○不
在,請她們離開,但被告甲○○等人堅持不離開,所以才
報請警察幫忙勸離。
④被告甲○○說被告丁○○收取學費卻不繳納應繳費用時;
試問被告甲○○及原告戊○○2人在補教界20多年,【吉
立兒補習班】在她們2人的經營下是虧損的,被告甲○○
還常常公庫通私庫,學校的錢是進她的口袋的,最後沒錢
繳交房租、勞、健保費當然也不足以為奇了。
⑤被告甲○○說被告丁○○想要霸佔補習班;如果被告丁○
○真要霸佔補習班,何以她又可以將補習班的權利轉讓給
她的債權人之一黃淑芳女士,前後說詞矛盾令人不解。當
初被告甲○○說她的補習班價值1000萬元,被告丁○○的
100萬元佔10%,但因被告丁○○幫助她周轉,所以算15%
,但最終學校是以103萬元頂讓給第三者,其中被告甲○
○的債權人黃淑芳拿了40萬元,餘額扣了17萬元預收的學
費,剩餘46萬元,被告丁○○必須自行承擔這段時間為了
苦撐補習班向親友借的錢,及所有應付未付的費用,好像
是被告丁○○活該自找似的。被告甲○○只想得到賣掉補
習班的權益,卻不願承擔虧損責任,難到這就是當她【朋
友】的代價?被告甲○○是補教界的前輩,一家補習班的
收入、支出難到她推算不出來嗎?藉口說被告丁○○不給
她查帳,那又只是想推卸責任的說法之一而已。
⑥另外,原告戊○○及員工本來就應該獲得她們辛苦工作的
薪資,這是她們的權益,不容剝奪。第一次協調會被告丁
○○因故未能出席,被告丁○○出席了第二次勞資協調會
說明被告丁○○不是實際負責人,因此協調不成。原告戊
○○告訴申訴人丙○○及乙○○小姐要告的人是被告甲○
○,不是被告丁○○,但實際上原告戊○○是把被告丁○
○同列被告,因此,當原告乙○○和丙○○2人得知後,
再次向原告戊○○表示她們要告的是被告甲○○不是被告
丁○○,甚至原告乙○○小姐還願意提供被告甲○○簽給
她的本票讓我作為證據,作為她們是要告【負責人被告甲
○○】而不是被告丁○○,但原告戊○○主導此事,仍是
以第一次申訴名單資料再向縣府勞工局申訴,被告丁○○
也去說明了,協調還是失敗,且也沒有原告戊○○答辯書
所提:被告丁○○被判敗訴罰款這回事。其實,原告戊○
○心理明白被告甲○○已是負債累累,被告甲○○更不可
能發放薪資給她,而被告丁○○雖然只是個家庭主婦,但
發生這件事時,親人一直給予協助,所以她認為主張「被
告丁○○是老闆」才可以拿到錢,這是可以理解的說法,
且可從原告戊○○的答辯狀與被告甲○○同聲一氣可一窺
一二,但原告戊○○現在還是在補教界,她怎麼可以為了
個人利益,而放棄教育者應有的品格堅持呢?難到這就是
為人師表應有的作為,我真為我們的下一代憂心。原告戊
○○還曾經多次私底下跟被告丁○○說;「 月真 呀!我也
知道妳是無辜的受害人,甲○○害了這麼多人,但誰叫妳
簽了轉讓書?………」這一番話讓被告丁○○無言…..
⑦所有的證據都可證明被告甲○○初發心即為不善,被告甲
○○的財務如同她自己說的,早已發生難以彌補的黑洞,
但她卻隱瞞事實,詐騙被告丁○○一步一步的陷入她的陷
阱。96年5月被告丁○○向父親借100萬元,轉借給被告甲
○○,被告甲○○則簽立本票一紙給被告丁○○,當時被
告甲○○還建議被告丁○○簽訂【轉讓契約書】,美其名
是為保障被告丁○○借給她的100元,但實際上這是她為
了逃避債務而做的自保行為,而這張【轉讓契約書】也成
為日後她推卸責任的最佳護身符。被告甲○○一直強調她
是被人設計的,但是卻沒有人從中得到好處。被告甲○○
不僅欺騙我、欺騙跟她多年的員工、朋友。當被告甲○○
在訴說自己很可憐的時候,她可有想過那些曾經幫助過她
的人,都因為她而痛苦不堪,這些被她連累到的人又何其
無辜,被告甲○○覺得自己很可憐想自殺時,也有人因為
她每晚暗自流淚也快活不下去了。被告丁○○也曾因為她
,每天過著心痛、憂鬱的日子,痛的不只是金錢的損失,
而是曾經如此信任她,她現在也面臨多項官司訴訟,其中
有向人借錢不還的告她、有倒人家會的告她,有欠廠商貨
款的…,被告甲○○到底是怎樣的一個人呢?她自己種下
的因,現在卻拼命想推翻果論,被告丁○○想這不是靠言
語就能左右真相的。被告甲○○自述在96年5月下旬發生
房立民詐騙借票事件,而據被告丁○○所知,她在96年4
月即辦好離婚手續,5月向被告丁○○借款變投資,6月開
始躲債,7月被告丁○○在美國,8月回國補習班人事已非
。其動機不是「騙」嗎?被告丁○○一開始就不該「信任
」被告甲○○不善的動機,被告丁○○的錢都是向親友借
來的,這些損失被告丁○○也知道拿不回來了。被告丁○
○和沈酉英小姐都是受害者,差別在於之前與之後,沈小
姐是明著自己的錢被被告甲○○騙,被告丁○○則是被矇
在鼓裏跟著受騙上當。被告甲○○一直利用「補習班」向
人借款及找人投資的方式來獲得利益,如向沈小姐的借款
合約及與被告丁○○的投資協議,「補習班」始終都在她
手裏,由她掌控中,從頭到尾被告甲○○都是老闆,直到
96年11月她自己再把補習班頂讓出去。
(17)關於原告丙○○所談到有關開會時曾說被告丁○○為股東
一事,並不實在。她應該知道發給她8000元、8000元的是
格叡德的人即陳力榕及黃政嘉給的等語置辯,並提出臺北
縣短期補習班社補教社字第91019號立案證書影本乙份、稅
捐扣繳單位設立登記申請書影本乙份、甲○○以吉立兒美
語文理短期補習班負責人身分與台北縣新莊市○○路19、
21號4樓之房東泰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及詹天輝所訂租賃
契、詹天輝簽訂合意終止租約影本乙份、臺北縣政府96年
9月27日北府教社字第0960628205號函影本乙份、吉立兒
美語文理短期補習班之負責人甲○○所簽發於原告乙○○
之面額各為10000元正本票3張影本乙份、丁○○於96年
5~7月任吉立兒美語文理短期補習班之員工真之打卡鐘表
及薪資袋封面影本乙份、丁○○自撰之陳述書及相關附件
影本乙份、「限期給付申請書」影本乙份、甲○○傳簡訊
予丁○○及丁○○先生之簡訊數則影本乙份為證。
(二)被告甲○○則以:
(1)被告甲○○及丁○○於96年5月21日就已經到法院公證,
當時吉立兒美語文理補習班已經過戶給被告丁○○,此有
公證書為憑。又關於被告丁○○主張原告等請求之薪資應
由被告甲○○給付云云;惟查,本件系爭之事實是被告丁
○○與原告等的事,不關被告甲○○的事,而且被告丁○
○勞保、健保均未繳,而使被告甲○○被罰了20幾萬元。
(2)針對乙○○等5人提出給付薪資乙案,應由被告丁○○給
付說明事由如下:
Ⅰ被告甲○○已於96年5月21日,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認證處公證轉讓契約書,已將吉立兒美語文理補習班轉
讓給被告丁○○經營,此轉讓契約書乃具法律效力,被
告丁○○是負責人,吳秀菊律師所說此96年5月21日轉
讓契約書,不具法律效力,她指的96年7月31日這日期
是她們自己說的,更加不具法律效力,她有何證據?為
何說96年7月31日請提出證據,若提不出任何據有法律
效力,豈不是空口說白話嗎?自己定日期太離譜了,吳
律師不清楚來龍去脈,被告丁○○所說的才是自編自導
、自說自話。
Ⅱ原先被告甲○○5月下旬發生房立民詐騙借票之事件,
被告甲○○被房立民害得很慘,心情不佳,再加上發生
車禍,手部粉碎性骨折,開完刀後就在家休養,無暇管
理吉立兒美語文理補習班的事,才找被告丁○○入股,
誰知被告丁○○、第三人 陳翠純 及陳力榕趁被告甲○○
之危、落井下石,有計畫性把被告甲○○趕出吉立兒美
語文理補習班,不承認被告甲○○的股份,霸佔吉立兒
美語文理補習班,其內容說明如下:
1被告丁○○騙走被告甲○○的鑰匙及更改保全密碼:
被告甲○○因車禍受傷不方便拜託被告甲○○之表妹
蕭佩如 到吉立兒美語文理補習班,拿東西,表妹蕭佩
如回來後告訴被告甲○○當時保全密碼早己被她們改
掉密碼,她根本進不去,被告丁○○及第三人陳力榕
對被告甲○○之表妹欺騙說被告甲○○已沒有股份請
她把鑰匙交給她們,被告甲○○打電話問被告丁○○
及第三人陳力榕,她們藉口說是誤會一場,原因是怕
離職員工會有鑰匙未交回並知道密碼,所以她們定期
曾改密碼以策安全,鑰匙放在家裡改天一定會還被告
甲○○,被告甲○○不疑有他,但後來多次向被告丁
○○要鑰匙,被告丁○○一直找藉口,鑰匙就是不還
給被告甲○○,鑰匙至今一直追討不回來。
2被告丁○○故意不付房租給房東讓 房果 跟被告甲○○
解約:
被告丁○○幾個月沒繳房租及大樓管理費,讓房東找
被告甲○○解約,害被告甲○○押金100000元皆被房
東扣完,還欠房東錢,才把合約終止,當時被告丁○
○與吳秀菊律師也在現場,完成合意終止合約,另改
與被告丁○○重打合約,被告丁○○藉故宣稱沒準備
好,所以與房東、律師改天再補打合約,誰知原來事
後被告丁○○竟然故意不用她本人與房東打合約,而
是叫員工第三人陳翠純與房東打合約,只要一進吉立
兒補習班,第三人陳翠純就把被告甲○○趕出去,企
圖霸佔吉立兒補習班,這一連串皆是設計好的。
3被告丁○○請房東註銷被告甲○○的立案執照,被告
甲○○收到臺北縣政府函,才知被告甲○○吉立兒補
習班的立案證書被房東申請註銷立案執照。
4變更吉立兒美語文理補習班名稱對外營業:被告丁○
○、第三人陳翠純及陳力榕於接手後,瞞著被告甲○
○將吉立兒美語文理補習班改成艾因思坦領袖學院對
外營業及招生,非吉立兒美語文理補習班繼續營業。
5被告丁○○故意員工薪資不付:留職者被告丁○○都
發部份薪資,離職者不發,只要被告甲○○一進吉立
兒補習班就叫員工包圍被告甲○○要薪資,學費收入
被告丁○○她們收走,薪資、負債卻要被告甲○○付
,太離譜了,並叫第三人陳翠純把被告甲○○趕出去
,被告甲○○因(1)吉立兒補習班立案執照被她們
設計註銷(2)與房東簽約的人又不是被告丁○○(3
)吉立兒補習班也已被改稱為艾因思坦領袖學院,非
吉立兒補習班,害被告甲○○無法以股東身份追回吉
立兒補習班,這一連串的設計,害吉立兒補習班股份
變成一無所有,可見她們早已有預謀。
6被告丁○○不出面處理,避不見面:其中有幾次被告
甲○○找補習班同行的朋友及家長分別幾次陪被告甲
○○去找丁○○協商,被告丁○○皆避不見面,每次
都叫第三人陳翠純出面趕我們,還威脅我們要告我們
謊稱們擾亂及打人,我們無耐只好離從,其中有一次
被告甲○○之朋友黃淑芳園長陪被告甲○○到吉立兒
補習班找被告丁○○協商,被告丁○○又避不見面,
又叫第三人陳翠純把找們趕出去,我們不走要求被告
丁○○出面處理,結果第三人陳翠純叫警察把我們趕
出去,被告甲○○出示股份契約書,請兩位警察幫被
告甲○○與丁○○講電話,要求被告丁○○出面理,
被告丁○○還是不出面,兩位警察無奈只好叫我們到
法院調解解決股糾紛問題,被告丁○○她們簡直欺人
太甚。
7被告丁○○接手後對外宣稱被告甲○○已沒有股份,
接手後被告丁○○及第三人陳力榕便私下對內部員工
會議及對外廠商、家長皆宣稱被告甲○○已全沒有股
份,所以家長學費款項已改不再匯入被告甲○○的寶
華銀行活期存款的帳簿(吉立兒補習班專用戶),改
由家長親自到櫃檯繳交給被告丁○○她們,請法官大
人問當時現職員工(即原告等5人),被告丁○○及第
三人陳力榕是否對內部員工會議及對外廠商、家長皆
宣稱被告甲○○已全沒有股份?被告甲○○是否6月
車禍後沒有再進去上班?6月份以後學費誰收?6月至
10月份薪資(96年7月10日發6月份薪資)誰發放?這明
明都是被告丁○○在處理,留任者發部份薪資,離職
者薪資不發,卻全推諉找被告王玉琪,那為何留職者
被告丁○○都發,學費收入被告丁○○她們收走,負
債卻要被告甲○○扛太離譜,況且又不是用吉立兒美
語文理補習班而是用艾因思坦領袖學校營業,憑什麼
把負債丟給被告甲○○?憑什麼被告甲○○要幫她付
艾因思坦領袖學校的負債,其中原告5人中庚○○,
被告甲○○不認識,也沒有見過,應是被告甲○○離
開後才由被告丁○○應徵進來的?因此薪資怎會找被
告甲○○要,離譜?被告甲○○請的員工被告甲○○
一定認識,那天97年1月22日開庭時,在法院被告甲
○○是第一次見到原告庚○○,可叫請法官詢問原告
庚○○是否我們未曾謀面?在法院我們是第一次見面

8被告甲○○要求查帳被告丁○○不讓被告甲○○查:
被告甲○○覺得會計帳有問題,被告甲○○要求查帳
,被告丁○○不給被告甲○○查,往昔所有支出請款
皆須被告甲○○簽名核准才可支付,如今被告甲○○
要求查帳卻不給看,因此,這段期間,未經被告甲○
○核准之支出與收入,被告甲○○一概不予承認。所
以事後被告丁○○以艾因思坦領袖學校所經營之虧損
一概與被告甲○○無關。
9被告甲○○已請律師發函宣告被告丁○○及第三人陳
翠純其霸佔期間所生之負債均由被告丁○○她們自行
負擔:後來被告丁○○經營不善,又想重施故技把負
債推給被告甲○○,於96年10月24日寄存證信函給被
告甲○○,又宣稱承認被告甲○○的股份,謊稱被告
甲○○欠她錢及打人等數種荒謬理由,威脅被告甲○
○拿錢給她,要被告甲○○幫她扛負債,真是可惡!
這段被告丁○○侵佔期間不承認被告甲○○股份且已
私自改名為艾因思坦領袖學校,被告甲○○沒同意且
當時被她們趕出來,又拒絕被告甲○○業務檢查權,
因此被告甲○○請 沈宏裕 律師發函給被告丁○○及第
三人陳翠純否認其所虛構之情事、並聲明被告丁○○
及第三人陳翠純侵占,與改補習班名稱期間其虧損請
被告丁○○自行負擔,被告甲○○概不承擔與不承認
,並要求被告丁○○出面處理返還吉立兒補習班,她
們均置之不理,避不見面,如今補習班於96年11月12
日被被告丁○○她們賣掉了,賣價103萬元,她們也
拿到錢了,所以她們經期間之負債理應由她們支付。
10被告丁○○從接手後員工勞保費、健保費、退休金提
撥費,皆沒繳:最近被告甲○○被法院通知因被告丁
○○接手後,連員工勞保費(從5月份,繳費期限6月
30日起至今)、健保費(從5月份,繳費期限6月30日
起至今)及退休金提撥費(從4月份,繳費期限6月30
日起至今)全部沒繳,法院通知被告甲○○追討,被
告甲○○才去勞保局查,誰知從竟都逾期被罰一倍,
前後加一加若算到她賣掉吉立兒補習班之日期,11月
12日止約20萬元,或許不夠,如今的被告甲○○已負
債累累那有能力去付這些款?被告甲○○真是欲哭無
淚,不知如何是好?
11詐騙借票事件被告甲○○已焦頭爛額,無暇管吉立兒
美語文理補習班的事:
被告甲○○被第三人房立民與 林嘉彥 詐騙借票之事件
,第三人房立民把向被告甲○○借的支票拿到地下錢
莊去借錢,而第三人房立民他開給被告甲○○的本票
及第三人林嘉彥的支票皆跳票並避不見面,造成被告
甲○○措手不及信用破產,這段期間心情不好於96年
6月12日騎機車沒注意,一位老婦人突然騎機車從巷
子衝出來,被告甲○○因煞車不及出車禍手部粉碎性
骨折,住院開刀,開完刀後就在家休養並一邊應付黑
道,一邊緊急籌措資金解決地下錢莊的事件,並把板
橋分校的補習班迅速賣掉還債,這段期間被告甲○○
之婆婆及丈夫因詐騙借票之事件對被告甲○○很不諒
解,婆婆叫被告甲○○之丈夫離開被告甲○○,同年
6月底被告甲○○丈夫不顧被告甲○○傷未癒一氣之
下帶著孩子搬回南部婆家,這段期間被告甲○○生不
如死,因此這段期間被告甲○○皆住在親戚家,從96
年6月之後被告甲○○根本無暇,也無心情管吉立兒
美語文理補習班的事,也沒進吉立兒補習班,只有通
知房東被告甲○○之支票拒絕往來戶而請房東把房租
的支票從銀行抽出來,以後改現金支付,誰知被告丁
○○一次都沒付,害被告甲○○被房東通知解約,也
害被告甲○○押金100000元皆被房東扣完,還欠房東
錢,才把合約終止,當時被告甲○○尚不知丁○○她
們早已怖局霸佔吉立兒美語文理補習班。
12被告丁○○經營不善,不會經營,被告甲○○也無法
處理,況且被告丁○○現在已經賣掉補習班,賣價
103萬元,被告丁○○她已拿到錢,被告甲○○並沒
有拿到錢,被告丁○○實在應該支付這些員工薪資,
畢竟員工們辛苦的為她工作過,我真得無能為力。
(3)有關原告戊○○主張96年5月底的時候,原告庚○○是擔
任廚房阿姨的工作,之前的廚房阿姨臨時辭職,所以請
教我們前負責人即被告甲○○,就同意趕快聘任廚房阿
姨云云;惟查,她只說廚房阿姨離職了要找,被告甲○
○說好。後來請誰被告甲○○不知道。因為事後皆由被
告丁○○經營,被告甲○○全然不知,況且廚房阿姨即
原告庚○○從6月1日到任至8月中離職被告甲○○皆未與
她謀面,她皆是被告丁○○與她討論買菜單與點心及上
班事宜。
(4)關於被告丁○○主張其並無另外發放96年7月以前之薪資
,因為被告丁○○於96年7月份及8月初均在美國云云;
惟查,被告丁○○是幾月幾日出國?他出國期間有職務
代理人,她有委託員工幫她處理收帳及付款,還有他留
任之員工都有領到,為什麼離職的她就不發?
(5)關於被告丁○○主張系爭吉立兒美語補習班經營到96年
6、7、8月份,由被告甲○○委託一個格叡德國際教育機
構去經營,就是這個執行長黃政嘉去發薪水,所以並不
是被告丁○○所發放云云;惟查,初期被告甲○○是委
託格叡德國際教育機構幫忙招生,並非經營,當時4月份
還是被告甲○○親自經營,5月份找被告丁○○入股,5
月初被告丁○○就來上班,當時收入及支出由被告丁○
○負責管會計,本來所收之學費均匯入被告丁○○之帳
戶,被告丁○○後來通知家長變成由被告丁○○收取,
因為被告丁○○在櫃檯負責財務,被告甲○○將系爭吉
立兒美語補習班頂給被告丁○○後,被告丁○○繼續跟
格叡德國際教育機構配合,後來有補打合約,被告丁○
○出國期間是委託格叡德國際教育機構幫她收錢,而被
告甲○○曾向被告丁○○要帳,但被告丁○○不給。被
告丁○○曾向被告甲○○說她跟格叡德國際教育機構有
補打合約,但之後不知道有沒有,因為被告丁○○不讓
被告甲○○進入補習班,所以被告甲○○不之後來之狀
況。另外於96年6月初,被告丁○○要被告甲○○向原告
戊○○說,她做到6月底,所以被告甲○○才向原告戊○
○說離職的事,後來被告甲○○於96年6月12日就出車禍
,之後就未再進去補習班。
(6)關於被告丁○○主張黃先生是黃政嘉,他擔任之職務是
營運長,他就是被告甲○○聘用的格叡德營運長,是負
責吉立兒美語文理短期補習班所有之營運事務云云;惟
查,那個人我印象中是叫做 黃敬嘉 ,是格叡德他們公司
的營運長沒有錯。我們只是跟他合作招生的部分,因為
之前都是原告張素真在負責整個班務的營運,格叡德只
負責招生,這是當初被告甲○○跟他簽約的合約跟合作
模式。但是後來他們方式跟我們不一樣,而被告甲○○
已經離開了,而原告張素真於6月份離職,被告丁○○6
月底又把他找回來。被告甲○○不知道他跟他們後來的
合作方式是什麼?又被告丁○○5月14日就進來管理吉立
兒美語文理短期補習班的會計帳務,而且他是新的負責
人,她說不知道是說謊,不可能不知道公司內幕。
(7)針對這件事情,被告甲○○相信戊○○等5位員工很清楚
,應該只告現任新負責人被告丁○○而不是被告甲○○
(因當時在勞工局她們告得只有被告丁○○),只因被
告丁○○從頭到尾都耍賴推到被告甲○○身上,所以她
們才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才把被告甲○○捲入,為了這
份合理的薪水也真苦了她們,被告甲○○就這件事情及
96年4月17日吳律師所提辯論意旨狀,均非事實一派胡言
,被告甲○○的說明如下:
1當初原告戊○○等5位員工在臺北縣勞工局告的人是被告
丁○○而不是被告甲○○,否則為何不是指名要被告甲
○○出席,所以這些員工很清處的知道當時的負責人是
被告丁○○,只因被告丁○○耍賴硬推諉給被告甲○○
,因此這次原告戊○○等5位員工才將被告甲○○也寫上
去,一起告,事實上當初大家都知道當時的負責人是被
告丁○○,整個補習班也是被告丁○○在經營,員工會
議早在96年6月被告丁○○與格叡德公司的黃敬嘉、陳力
榕就於員工會議上共同宣佈被告甲○○沒有股份,否則
當初在勞工局申請調解時,為何不是指名被告甲○○出
席?告的人為何是被告丁○○而不是被告甲○○?且被
告甲○○從頭到尾沒有丁○○當天在調解會上之調解書
所說的,被告甲○○與丁○○有任何96年9月1日正式合
約生效,完全是被告丁○○為閃避6至8月員工薪資,所
一派胡言,請被告丁○○提供證據。
  2被告甲○○與丁○○在96年5月21日兩人親自到土城市○
○路○○○號之板橋地方法院過戶,產權早已過戶,且唯一
具有法律效用,至於她到不到行政機關補後續之變更程
序不關被告甲○○的事(產權已過戶,我無權逼她何時
至教育局、國稅局辦變更),況且被告甲○○與丁○○
之間,私人恩怨非常複雜,與本案無關,乃另一庭之間
的訴訟,此庭乃單純之員工要求給付薪資之訴訟,員工
們當然應該針對當時之現任新負責人即被告丁○○,要
求給付,而不是隨現任新負責人被告丁○○有錢請律師
瞎掰、硬柪就可以推卸責任,被告丁○○為何有錢請律
師,卻不願給付員工薪資,更可惡的是只願付留任的員
工薪資,而不願付離職的員工薪資,其員工是辛苦為她
這老闆工作,她卻泯滅良心,被告甲○○當了14年的負
責人到賣掉所有補習班、托兒所也從未欠過員工薪資,
被告丁○○為了推責任卻毀謗被告甲○○。
3被告丁○○於96年5月4日從板橋市農會之丁○○帳戶匯
款股金100萬元至被告甲○○板橋市農會之帳戶,所以被
告甲○○才將吉立兒美語文理補習班於96年5月21日在板
橋地方法院過戶給被告丁○○,並不是如吳秀菊律師97
年3月6日陳報狀所言,受雇於被告甲○○,而是被告丁
○○從96年5月14日就進來經營吉立兒美語文理補習班。
被告甲○○將吉立兒美語文理短期補習班轉讓給被告丁
○○時,當時所有員工及格睿德公司也已轉由被告丁○
○繼續受雇,因此所有員工之薪資、勞保費、健保費、
勞退休金提撥,自當由續聘的負責人被告丁○○來負擔
,怎能推到96年5月21日前之舊負責人,其理由太過牽強

  4被告反駁被告丁○○之陳述書上所提的,96年5月14日到
職之前,補習班已虧損、及財務窘困,在此被告甲○○
堅決否認,94年到96年6月之營業報告(乃前會計張嘉燁
所製作),吉立兒補習班一切營運都很住賺錢、也很穩
定,因此丁○○、她丈夫 董成昌 、及她父親 林慶長 都有
來補習班看過多次,且她們也有看過帳,若虧錢她們怎
敢投入資金,這也是她們會起貪念想佔為己有之主要原
因。
  596年8月27日晚上,被告丁○○及她丈夫董成昌設計被告
甲○○,叫被告甲○○明天去吉立兒補習班上班,因被
告甲○○當時無工作且車禍傷未癒,手仍打石膏,被告
甲○○很高興的去上班,誰知被告甲○○一到吉立兒補
習班不到一下子,被告甲○○就被離職員工(乙○○丈
夫、丙○○丈夫、 吳春英 丈夫及與庚○○)及2家廠商(
格琳 印刷、畢業照廠商 陳明惠 )包圍在辦公室,逼被告
甲○○開本票否則不讓被告甲○○離開,而被告丁○○
卻立即偷溜離開補習班現場,讓被告甲○○找不到,無
法與被告丁○○當面對質,請問法官大人,若不是事先
安排、設計好,被告甲○○已許久沒到吉立兒補習班,
怎可能被告甲○○一去,已離職的諸位員工及廠商,就
馬上知道並聚集來補習班來包圍被告甲○○,這分明是
被告丁○○早就安排、設計好並特地通知這些離職員工
及廠商來包圍被告甲○○,當時被告甲○○才知道被告
丁○○有部份薪資及廠商款未付,全推到被告甲○○身
上,當時被告甲○○迫於無奈被逼得只有開本票給她們
才得以脫身,被告甲○○才知道又被被告丁○○騙了,
被告甲○○曾多次找被告丁○○出面處理,其皆避不見
面,還叫警察趕被告甲○○出來,並威脅被告甲○○若
到吉立兒美語文理補習班她就要告侵入民宅及謊稱打她
,造成被告甲○○束手無策。
  6被告反駁丁○○之陳述書上所提「轉讓契約書無法律效用
」之理由:
①被告甲○○與沈酉英乃單純之金錢借貸關係非股份轉
讓書。
②當時沈酉英怕被告甲○○半年後96年5月13日不還,才
加上此吉立兒國際教育機構之經營權作背書,此乃經
營權非所有權、也非股權,所以沈酉英就算幫忙經營
,也無所有權及股權,沈酉英也無法成為股東,頂多
代為經營,與被告丁○○股權不衝突。
③沈酉英並沒有來經營(因被告甲○○這半年每個月都
有還她錢7萬元,再加上最後96年5月10日匯款40萬元
及96年5月11日當場交付現金一筆10萬元,96年6月7日
被告甲○○還匯款10萬元還她,實際上被告甲○○已
總共還她1,055,000元。
④5月13日期滿後96年6月7日被告甲○○還匯款10萬元還
沈酉英,所以被告甲○○與沈酉英乃單純之債權債務
關係,沈酉英也並沒有來經營所以「借據證明書」並
無影響被告丁○○股東權益,其不得以此來提法院公
證之「轉讓契約書無法律效用」來當牽強理由,來逃
避負責人應負責的法律責任。
  8被告丁○○胡說八道,原告戊○○乃自動辭職非被告甲
○○把她解職,原因是原告戊○○不願與被告丁○○共
事。
9被告丁○○6月份並沒有給被告甲00000000元,請她提
出證明?
 被告丁○○只給被告甲○○近20萬元,是用來付5月份員
工薪資都不夠(96年6月10日發薪),因為被告丁○○說
她錢還沒進來,不夠的部份是被告甲○○墊款的,此事
原告戊○○知道,被告丁○○有出錢,又是管帳的會計
及負責人,怎可能讓被告甲○○隨意自由取用資金,挪
作為個人使用,請被告丁○○提出證據。
10被告丁○○所提之幾筆簡訊,乃段章取義,別有居心,
不足為信,被告甲○○打電話給被告丁○○及她丈夫與
她父親,請他們處理,不下數10通,為何被告丁○○不
敢全部寫出來,因為她隱瞞許多事實。
11被告丁○○所提96年11月12日的協議書,並無被告甲○
  ○親筆簽名,而被告甲○○也完全不知道、也不在場,
這張協議書全部都是被告丁○○、吳秀菊律師、黃淑芳
等三人在吳秀菊律師事務所,所自己去達成協議的,被
告甲○○不知情所以不予承認。
12反駁被告丁○○之陳述書上所提,被告甲○○5月騙她入
  股,6月躲債,7月她出國,8月她回國已人事全非…。被
告丁○○根本說謊,在96年8月底以前被告甲○○一直住
在原住家並未搬家,除了6月12日出車禍住院那2週未到
板橋校本部(愛的資優托兒所及補習班)上班外,被告
甲○○幾乎每天上班,且都是一位老師每天用摩托車帶
被告甲○○上下班,7月16日我為了顧信用、還債才把愛
的資優托兒所及補習班賣掉,於8月初才與頂讓人 蕭慧貞
交接完畢,離開愛的資優托兒所及補習班,其員工們皆
可作證,被告甲○○至今都留下來處理善後並沒有如被
告丁○○所言躲債。
 13被告甲○○於94年1月1日至96年5月前獨資經營吉立兒美
語文理補習班2年多,從未積欠員工薪資,換被告丁○○
經營,卻利用剛換負責人之狡辯之詞,牽強的推到被告
甲○○身上,被告甲○○鄭重的抗議!被告丁○○96年5
月21日開始經營吉立兒美語文理補習班,掌管財務及班
務,學費收入及帳務都是她在收取、支付、記錄及處理
,員工薪資96年6月份起以後都是她在付,(員工薪資96
年5月份前是我在付),況且原告戊○○等5位員工之薪
資,是6月份薪只有一部份、其餘皆為7月及8月薪資,由
此觀之,分明是被告丁○○故意不給付離職員工薪資的

(8)關於原告丙○○說被告王玉琪於96年8月28日仍是補習班
老闆,而要問被告王玉琪薪資要怎麼發云云;惟查,被
告王玉琪於96年5月21日已經將補習班頂讓給被告丁○○
,原告丙○○他們不知道,所以被告王玉琪就沒有去補
習班,是被告丁○○把發薪水的責任推給被告王玉琪,
所以96年8月28日那天我被設計進去補習班,我被騙進
去後,員工包圍我簽本票,我在96年5月21日已經將補習
班頂讓,所以被告王玉琪沒有義務發給薪水。這個是有
法律效用的,而被告丁○○提出來的證據都沒有被告王
玉琪的簽名,資料都是他們自己編的。被告王玉琪於96
年5月21日頂讓,原告等的薪水是6月到8月的薪水,關被
告王玉琪什麼事等語置辯,並提出法院轉讓契約書影本
、亞東醫院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股份轉讓契約書影本
、與房東合意終止合約、台北縣政府函(96年9月27日房
東註銷立案執照)影本、 艾因恩坦 領袖院招生簡章、丁○
○寄的存證信函影本、沈宏裕律師寄的存證信函影本、
丁○○與黃淑芳賣吉立兒補習班協議書影本、法務部行
政執行處通知影本、丁○○未繳之勞保局、健保局、退
休金提撥繳款單暨滯納金影本、法院房立民本票強制執
行狀、裁定書及林嘉彥的支付命令影本、高雄八○二醫
院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勞工局臺北縣勞資協調會會議
記錄板橋市農會之存款簿、員工逼我開本票所簽收的支
出證明單、借據證明書、存款簿、支票存根沈酉英親簽
收及還款匯款單、板橋地方法院檢察官不起訴、丁○○
親筆記錄的帳、丁○○、吳秀菊與黃淑芳的協議書等件
影本為證。
三、兩造爭執要旨: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等於吉立兒美語文理短期
補習班任職,因負責人即被告甲○○(前負責人)、丁○○
(後負責人)財務之關係致96年6、7月員工之薪資無法給付
,伺候經過台北縣勞工局協調,被告甲○○、丁○○依然無
法給付所欠原告等之薪資,爰依僱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
判決被告甲○○或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戊0000000元(
即96年6月1日起至96年6月30日止之薪資)及自96年7月1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應給付原告己
0000000元(即96年6月1日起至96年7月15日止之薪資)及
自96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應給付原告庚0000000元(即96年6月1日起至96年8月14日
止之薪資)及自96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應給付原告乙0000000元(即96年6月1日起
至96年6月30日止之薪資)及自96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應給付原告丙0000000元(即
尚欠96年6月1日起至96年7月31日止之薪資不足部分)及自
96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
,業據提出限期給付申請書、吉立兒美語文理補習班轉讓契
約書、艾因斯坦領袖學校文宣、勞資協調申請會議記錄、勞
工局函2份、丁○○代表艾因斯坦國際學校一吉立兒發存證
信函、原告戊○○所發存證信函、協議書等件影本為證。而
(一)被告丁○○則以:(1)查本件請求既為給付薪資,
其所依據者自為僱佣契約,原告等自認其之僱用人為吉立兒
美語文理短期補習班的甲○○,從而原告等所請求本件薪資
之相對人即僱用人甲○○。(2)被告吉立兒美語文理短期
補習班登記效力方面:①依臺北縣短期補習班社補教社字第
91019號立案證書,有關被告吉立兒美語文理短期補習班之
負責人始終為被告甲○○。②設立稅籍及繳稅單位名稱:吉
立兒美語文理短期補習班之負責人始終為被告甲○○。③被
告甲○○以吉立兒美語文理短期補習班負責人身分與設立處
台北縣新莊市○○路19、21號4樓之房東泰業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及詹天輝訂租賃契約及於96年8月16日日簽訂合意終止
租約兩造合意其二方租約至96年7月31日終止,臺北縣政府
依房東之要求以96年9月27日北府教社字第0960628205號函
同意註銷被告吉立兒美語文理短期補習班之登記。從而於96
年7月31日之前,吉立兒美語文理短期補習班之負責人均係
被告甲○○,被告丁○○從未參與吉立兒美語文理短期補習
班之經營。④有關系爭薪資債務發生之時點,皆在吉立兒美
語文理短期補習班註銷登記前,是故本件系爭薪資債務之被
告當事人應為甲○○,與被告丁○○無涉。⑤原告等亦知積
欠其等薪資之人為被告甲○○,此有被告甲○○所簽發於原
告乙○○之面額各為10000元正本票3張可供證明。⑥被告丁
○○個人在96年7月以前亦為被告甲○○的受僱人,而非為
吉立兒美語文理短期補習班的法定代理人。(3)被告甲○
○於97年2月28日所提之書狀內容與本案無涉,且均非事實
,不足採信,在在顯示被告甲○○所言不實在:①被告甲○
○於其文中自認:被告丁○○係以「艾因斯坦領袖學院」對
外招生,而非「吉立兒美語文理補習班」。②有關「吉立兒
美語文理補習班」乃房東辦理而註銷,因房東乃公司行號,
自須向行政機關陳報其資產變動情形,因房東與被告甲○○
終止租賃契約陳報主管機關,行政機關自行視情形而為辦理
註銷,與被告丁○○無關。③本件所有負債屬於96年7月31
前的均係被告甲○○所應負責,此有被告甲○○於96年10月
23日將85%股權出售於第三人黃淑芳後,黃淑芳與被告丁○
○所簽定之「協議書」第9條業已說明:「96年7月31日以前
有關上開(指吉立兒)補習班之一切權利義務均與甲方(丁
○○)無關」可以證明。(4)本件相關「吉立兒美語文理短
期補習班」時間點為:94年11月30日「吉立兒美語文理短期
補習班」設立,96年9月27日遭台北縣政府註銷,「吉立兒
美語文理短期補習班」為獨資,負責人始終為甲○○。(5
)原告等於97年3月6日所提之書狀中所提被告丁○○於96
年7月將吉立兒美語文理短期補習班變更為艾因思坦領袖學
院,並提出艾因思坦領袖學院廣告文宣云云,惟查上開文件
並未註明時點,而上開文宣明明是97年9月份以後之事,然
卻遭原告拿來移花接木為97年7月,被告丁○○否認,且所
有原告之未給付薪資之期間均係如原告等起訴狀所附「限期
給付申請書」所述,其等變更未領薪資時期既乏依據,又過
於牽強,殊屬非是已極。(5)轉讓契約書無法律效用之理
由如下:①【法院公證轉讓契約書】於96年5月21日簽訂於
我時,被告甲○○更是早在95年11月16日於吳茂榕律師律師
事務所將【吉立兒美語文理短期補習班】簽給其債權人沈酉
英小姐,其簽訂內容即約定;被告甲○○於96年5月13日期
滿前,如果未能償還向沈酉英小姐所借貳佰萬元之借款時,
【吉立兒美語文理短期補習班】之經營權即無條件歸沈酉英
小姐所有,此可證明在其之後我所簽訂之轉讓契約書無效。
②因甲○○早已知道自己無法在96年5月13日前償還沈酉英
小姐貳佰萬元,所以欺騙我先將【吉立兒美語文理短期補習
班】轉讓給我,美其名是保障我借給被告甲○○壹佰萬元之
保障,實則是害怕學校之經營權將歸沈酉英小姐所有。③自
契約轉讓日起,【吉立兒美語文理短期補習班】實質上、名
義上更是從未變更過負責人,於房租契約、教育局、勞、健
保局等登記負責人仍是甲○○即可證明。(6)「吉立兒美
語文理短期補習班實際負責人實為甲○○」之理由如下:①
如果被告丁○○是【吉立兒補習班】之負責人,何以96年5
月14日到職時,不僅每天需要按時打卡上班,連遲到、外出
辦公事還需班主任戊○○小姐簽核,甚至5-6月份薪資和老
師們一樣沒領到,不知台灣企業有哪家負責人是如此為之。
②如果被告甲○○不是負責人,何以原告戊○○主任是聽命
於被告甲○○而非被告丁○○,原告戊○○未任職於6月份
期滿,而是在6月下旬某日,被被告甲○○電話告知予以解
職,並指示原告戊○○當日即辦理交接,其離職過程倉促令
所有人錯愕。若被告甲○○不是負責人,原告戊○○何以如
此聽從被告甲○○?③如果被告甲○○不是負責人,為何其
可以自由取用學校資金,挪作為她個人使用,而不需經被告
丁○○同意,被告甲○○於6月份即取走學校現金達342026
元(含學費收入入被告甲○○戶頭7500元及廠商退票換現
8526元),若被告甲○○不是負責人,為何她可以如此?④
被告甲○○於96年4月21日與『格叡德國際教育』所簽訂合
約,即黃政嘉、陳力榕….等人,其合約簽訂人是被告甲○
○,以及後來團隊參與經營也是被告甲○○所授權,此可證
明實際負責人為被告甲○○。⑤被告甲○○因個人財務問題
,積欠員工薪資、廠商貨款,若被告甲○○不是負責人,何
需簽立本票予其債權人、員工,此可證明實際負責人為被告
甲○○等語,資為抗辯。(二)另被告王玉琪則以:被告丁
○○前開答辯均非事實一派胡言,說明如下:(1)當初原
告戊○○等5位員工在臺北縣勞工局告的人是被告丁○○而
非被告王玉琪,否則為何不是指名要被告王玉琪出席,所以
這些員工很清楚的知道當時的負責人是被告丁○○,只因被
告丁○○耍賴硬推諉給我,因此這次原告戊○○等5位員工
才將被告王玉琪也寫上去,一起告,事實上早在96年6月被
告丁○○與格叡德公司的黃敬嘉、陳力榕就於員工會議上共
同宣佈被告王玉琪沒有股份,否則當初在勞工局申請調解時
,為何不是指名被告王玉琪出席?且被告王玉琪從頭到尾沒
有被告丁○○當天在調解會上之調解書所說的有任何96年9
月1日正式合約生效,完全是丁○○為閃避6至8月員工薪資
,所一派胡言,請被告丁○○提供證據。(2)被告等在96
年5月21日親自到板橋地方法院過戶,產權早已過戶,且具
有法律效用,至於被告丁○○到不到行政機關補後續之變更
程序不關被告王玉琪的事。(3)被告王玉琪被有計畫性的
趕出吉立兒補習班,總之一切都是吳秀菊律師教被告丁○○
的,故意設計我,把我趕出吉立兒補習班的,其方式如下:
①被告丁○○故意6、7月房租及管理費不付,讓房東害怕收
不到房租而要求與我解約,改成與被告丁○○重新簽承租合
約。②故意暫不簽約,讓被告王玉琪之押金20萬元被扣完並
簽發本票給房東,幫被告丁○○代承擔房租與管理費,事後
又改成另一人頭陳翠純承租。③改變補習班招牌名稱④用不
正當的理由,騙被告王玉琪開此張一百萬元本票。⑤吳律師
並聳踴房東詹天輝,未經我同意,私自由吳秀菊律師代房東
詹天輝發文給臺北縣教育局撤銷吉立兒美語文理補習班之立
案牌照,正式把被告王玉琪趕出吉立兒補習班。⑥被告王玉
琪每次進補習班找被告丁○○時,其都避不見面,都是陳翠
純用承租人名義說被告王玉琪私闖民宅,不讓被告王玉琪進
補習班。(4)被告丁○○於96年5月4日從板橋市農會之其
帳戶匯款股金100萬元至被告甲○○板橋市農會之帳戶,所
以被告王玉琪才將吉立兒美語文理補習班於96年5月21日在
板橋地方法院過戶給被告丁○○,而被告丁○○並非如吳秀
菊律師97年3月6日陳報狀所言,受雇於被告甲○○,而是被
告丁○○從96年5月14日就進來經營吉立兒美語文理補習班
。被告王玉琪將補習班轉讓給被告丁○○時,當時所有員工
及格叡德公司也已轉由被告丁○○繼續受雇,因此所有員工
之薪資、勞保費、健保費、勞退休金提撥,自當由續聘的負
責人被告丁○○來負擔,怎能推給96年5月21日前之舊負責
人即被告王玉琪,其理由太過牽強。(5)被告王玉琪反駁
被告丁○○之陳述書上所提的,96年5月14日到職之前,補
習班已虧損、及財務窘困,在此我堅決否認,94年到96年6
月之營業報告(乃前會計張嘉燁所製作),吉立兒補習班一
切營運都很住賺錢、也很穩定,因此被告丁○○、她丈夫董
成昌、及她父親林慶長都有來補習班看過多次,且她們也有
看過帳,若虧錢她們怎敢投入資金,這也是她們會起貪念想
佔為己有之主要原因。(6)96年8月27日晚上,被告丁○○
及她丈夫董成昌設計被告王玉琪,叫被告王玉琪隔天去吉立
兒補習班上班,因被告王玉琪當時無工作且車禍傷未癒,手
仍打石膏,很高興的去上班,誰知被告王玉琪一到補習班就
被離職員工(乙○○丈夫、丙○○丈夫、吳春英丈夫及與庚
○○)及2家廠商(格琳印刷、畢業照廠商陳明惠)包圍在
辦公室,逼被告王玉琪開本票否則不讓被告王玉琪離開,而
被告丁○○卻立即偷溜離開補習班現場,讓被告王玉琪無法
與被告丁○○當面對質,當時由格叡德公司之陳力榕去買本
票,逼被告王玉琪當場開本票,當時被告王玉琪迫於無奈被
逼得只有開本票給她們才得以脫身,嗣後被告王玉琪多次找
被告丁○○出面處理,其皆避不見面。(7)反駁被告丁○
○之陳述書上所提「轉讓契約書無法律效用」之理由:①被
告王玉琪與沈酉英乃單純之金錢借貸關係非股份轉讓書。②
當時沈酉英怕被告王玉琪半年後即96年5月13日不還,才加
上此吉立兒國際教育機構之經營權作背書,此乃經營權非所
有權、也非股權,所以沈酉英就算幫忙經營,也無所有權及
股權,沈酉英也無法成為股東,頂多代為經營,與丁○○股
權不衝突。③沈酉英並沒有來經營,因被告王玉琪有還錢給
她。④期滿後於96年6月7日被告王玉琪還匯款100000元還沈
酉英,所以被告王玉琪與沈酉英乃單純之債權債務關係,沈
酉英也並沒有來經營所以「借據證明書」並無影響被告丁○
○股東權益,被告丁○○不得以此來提法院公證之轉讓契約
書無法律效用,來逃避其應負責的法律責任。(8)96年5月
原告戊○○跟被告王玉琪報告廚房阿姨要離職做到5月底,
原告戊○○問被告王玉琪是否要刊登廣告應徵廚房阿姨,被
告王玉琪授權請她刊登廣告及應徵,但事後她是否應徵到?
被告王玉琪皆不知,因為事後皆由被告丁○○經營,況且廚
房阿姨即庚○○從6月1日到任至8月中離職被告王玉琪皆未
與她謀面,是被告丁○○與她討論買菜單與點心及上班事宜
。(9)被告丁○○胡說八道,原告戊○○乃自動辭職非被
告王玉琪把她解職,原因是原告戊○○不願與被告丁○○共
事。(10)被告丁○○6月份並沒有給被告王玉琪342026元
,她只給被告王玉琪近200000元,是用來付5月份員工薪資
都不夠,因為被告丁○○說她錢還沒進來,不夠的部份是被
告王玉琪墊款的,此事原告戊○○知道,被告丁○○有出錢
,又是管帳的會計及負責人,怎可能讓被告王玉琪隨意自由
取用資金,挪作為個人使用,被告丁○○簡直一派胡言,請
其月提出證據。(11)被告丁○○所提96年11月12日的協議
書,並無被告甲○○親筆簽名,而被告王玉琪也完全不知道
、亦不在場,這張協議書全部都是被告丁○○、吳秀菊律師
、黃淑芳等三人在吳秀菊律師事務所去達成協議的,被告王
玉琪不知情所以不予承認。(12)反駁被告丁○○之陳述書
上所提,被告王玉琪5月騙她入股,6月躲債,7月她出國,8
月她回國已人事全非…。被告丁○○根本說謊,在96年8月
底以前被告王玉琪一直住在原住家並未搬家,除了6月12日
出車禍住院那2週未到板橋校本部(愛的資優托兒所及補習
班)上班外,被告王玉琪幾乎每天上班,且都是一位老師每
天用摩托車帶被告王玉琪上下班,7月16日被告王玉琪為了
信用、還債才把愛的資優托兒所及補習班賣掉,於8月初才
與頂讓人蕭慧貞交接完畢,離開愛的資優托兒所及補習班,
其員工們皆可作證,被告王玉琪至今都留下來處理善後並沒
有如被告丁○○所言躲債。(13)被告王玉琪於94年1月1日
至96年5月前獨資經營吉立兒美語文理補習班2年多,從未積
欠員工薪資,換被告丁○○經營,其卻利用剛換負責人之狡
辯之詞,牽強的推到被告王玉琪身上,被告王玉琪鄭重的抗
議!而被告丁○○96年5月21日開始經營吉立兒美語文理補
習班,掌管財務及班務,學費收入及帳務都是她在收取、支
付、記錄及處理,員工薪資96年6月份起以後都是她在付,
,況且原告戊○○等5位員工之薪資,是6月份薪只有一部份
、其餘皆為7月及8月薪資,由此觀之,分明是被告丁○○故
意不給付離職員工薪資的等語資為抗辯。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經查原告等主張其均受雇於吉立兒美語文理短期補習班任
職,因負責人即被告甲○○(前負責人)、丁○○(後負
責人)財務之關係,導致96年6、7月等員工之薪資無法給
付,嗣後經過台北縣勞工局協調,被告甲○○、丁○○依
然無法給付所欠原告等之薪資,爰依僱傭契約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丁○○或甲○○應給付原告戊○○6月份之薪
資40000元及自96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應給付原告己○○6、7月份之薪資80000
元及自96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應給付原告庚○○6、7、8月份之薪資29000元及自
96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應給付原告乙○○6月份之薪資30000元及自96年7月1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應給付原
告丙○○6、7月份之薪資38000元及自96年8月1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而被告等就原告等
上開請求之金額並不爭執,惟就應由誰對原告等負雇用人
之責任(即給付所積欠原告等之薪資)則有爭議。故兩造
之爭點乃在於是應由被告王玉琪對原告等負雇用人之責任
?或是由被告丁○○對原告等負雇用人之責任?
(二)查,依原告等所提出之被告等於96年5月21日經法院公證
之吉立兒美語文理短期補習班轉讓契約書上記載:「轉讓
人甲○○(以下簡稱甲方),承接人:丁○○(以下簡乙
方),甲方欲轉讓台北縣吉立兒美語文理短期補習班,地
點位於台北縣新莊市○○路○○號4樓、21號4樓之經營權、
立案牌照照、加盟權利金、娃娃車及現有設備轉讓給乙方
。本契約經簽章及當地地方法院公證後始生效,由雙方各
執一份為憑。」。再參之被告甲○○所提出之96年5月21
日之股份轉讓契約書記載:「立股份轉讓契約書,轉讓人
:王玉琪(以下簡稱甲方),承接人:丁○○(以下簡稱
乙方),2人共同經營台北縣吉立兒美語文理短期補習班
,地點位於新莊市○○路19、21號4樓,同意議定條款如
下:一、甲方將臺北縣吉立兒美語文理短期補習班之15%
之經營權,以新台幣一百萬元整轉讓給乙方,乙方付款方
式為以96年5月15日前支付甲方,待匯入甲方銀行帳戶(
或待支票兌現此契約書使正式生效。二、應收、應付帳款
及一切責任於96年6月1日前,由甲方負責,96年6月1日起
由2人共同承擔,並開立共同銀行帳戶,所有本習班之收
入與支出皆由此帳戶收支,並設零用金。三、本班發起人
為甲○○,本班設立代表人由甲○○擔任。甲○○亦擔任
本補習班班主任職務,總理全班經營管理事務,丁○○亦
擔任本補習班行政會計職務,處理本補習班會計事務。˙
˙˙」,另參諸被告甲○○所提出之96年11月12日之協議
書記載:「立協議書人丁○○(甲方);黃淑芳(乙方)
˙˙˙成立如下協議書:一、甲方確認乙方自民國(下
同)96年10月23日即取得上開補習班百分之85之股份。二
、上開補習班自96年10月23日(含當日)以後之盈餘負債
、權利義務均按甲方為15%,乙方為85%之比例承擔。三、
自96年7月31日起至96年10月22日(含當日以前)有關上
開補習班85%股權之權利義務均由乙方之前手 王正其 負擔
。四、上開補習班自96年10月23日(含當日)以後,所有
經管相關權利及義務均由甲乙雙方按比例承擔。五、上開
補習班,甲方所有15%股權委由乙方出售,而乙方業於96
年11月2日出售全部股權予第三人李姿萍,甲乙雙方確認
無誤。˙˙˙」,可得知於96年5月21日時,被告甲○○
將吉立兒美語文理短期補習班之15%股份以0000000元之代
價讓與被告丁○○,另於96年10月23日時將吉立兒美語文
理短期補習班之85%股份轉讓給第三人黃淑芳之情,應堪
認定。而依前開股份轉讓契約書所載被告甲○○內部轉讓
吉立兒美語文理短期補習班之15%股份給被告丁○○,而
被告甲○○對外卻仍為吉立兒美語文理短期補習班之負責
人之情,應係屬其內部轉讓而為該被告丁○○隱名合夥之
約定,被告甲○○對外仍為該出名營業之合夥人,此觀諸
前開股份轉讓契約書中「三、本班發起人為甲○○,本班
設立代表人由甲○○擔任。甲○○亦擔任本補習班班主任
職務,總理全班經營管理事務,˙˙。」之記載可得知被
告甲○○仍登記為負責人即班主任亦可證之。況再參諸被
告丁○○於96年12月27日提出之答辯狀主張於96年7月31
日時被告甲○○仍是吉立兒美語文理短期補習班負責人之
情形,並提出有該臺北縣短期補習班社補教社字第91019
號立案證書之補習班登記資料,即該補習班原由被告甲○
○擔任負責人並由其獨資經營,及其所陳該被告甲○○因
經營不善,而由房東與該被告甲○○於96年8月16日合意
其二方租約至96年7月31日終止,臺北縣政府依房東之要
求以96年9月27日北府教社字第0960628205號函同意註銷
被告吉立兒美語短期補習班之登記,此亦有同案被告丁○
○所提該補習班約原房店屋租賃契約書、合意終止租約及
台北縣政府函為證,是認被告丁○○所陳96年7月31日之
前,吉立兒美語短期補習班之負責人均係被告甲○○,為
被告甲○○經營負責乙事,尚非無據。是本院綜上事證為
認,可得知於96年10月23日前被告甲○○擁有吉立兒美語
文理短期補習班之85%股份;而被告丁○○擁有吉立兒美
語文理短期補習班之15%股份,被告甲○○仍是吉立兒美
語文理短期補習班負責人,是認該被告甲○○所主張:「
其已於96年5月21日,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認證處公證
轉讓契約書,已將吉立兒美語文理補習班轉讓給被告丁○
○經營,此轉讓契約書乃具法律效力,被告丁○○是負責
人」等語,要無影響本院上開所認,尚不足為被告甲○○
有利之斟酌。
(三)另查,關於原告戊○○主張吉立兒美語文理補習班於96年
5月21日正式經法院公證處認證轉讓契約書,由甲方甲○
○(前負責人)轉讓給乙方丁○○(後負責人),轉讓日
期為96年5月21日,故96年6月、7月、8月之薪資應由後負
責人被告丁○○支付所積欠之工資,同年6且開始吉立兒
補習班之業務(含學費收入、薪資之發放、廠商請款)均
由被告丁○○全權處理,原告戊○○等5人於同年6月底至
8月陸續因內部變動之下而離職且等到發薪日,被告丁○
○就推諉找舊負責人,而不給付薪資,但尚在職之員工都
領到。被告丁○○所給付之薪資,丁○○分明是擺明欺侮
我們這些離職員工。又同年6月開始我們尚未離職前,前
負責人甲○○就已沒到補習班上班,原告等5人也聽從被
告丁○○之指示工作,且在7月被告丁○○也將補習班變
更為艾因思坦領袖學校,如果被告丁○○不是負責人,怎
可自行變更補習班名稱,又為何之後所有每個月收學費、
付廠商款及發薪的人是被告丁○○而不是被告甲○○,且
找們也查證過留任之員工,她們皆表示未見到甲○○再去
上班,且我們尚未離職前被告丁○○及陳力榕皆在員工會
議上也多次宣佈被告甲○○沒有股份,身為員工我等5人
只想單純取回我們應得之薪資,同年10月4日我們向勞資
協調發展協會申訴被告丁○○,被告丁○○仍一直不給付
,故協調失敗,事後原告等5人再申訴台北縣政府勞工局
,而勞工局亦發函給被告丁○○,限期給付所積欠之工資
,但被告丁○○還是不支付,且被告丁○○敗訴被罰款。
吉立兒文理補習班已於同年11月14日由被告丁○○以103
萬元,賣給補教業者李姿萍,如果被告丁○○不是負責人
又豈能賣掉補習班云云。惟查,就該被告丁○○如前所認
,於該96年10月23日時就吉立兒美語文理短期補習班之85
%股份由前手甲○○轉讓給第三人黃淑芳,而丁○○前依
股份轉讓契約書所載取得被告甲○○內部轉讓吉立兒美語
文理短期補習班之15%股份而言,本屬被告甲○○與被告
丁○○間內部之轉讓而屬為被告丁○○隱名合夥之約定,
被告甲○○對外既仍為該出名營業之合夥人,則被告丁○
○縱有以隱名合夥人之身分因擔任行政會計職務處理補習
班行政會計事務(見前開96年5月21日吉立兒美語文理補
習班股份轉讓契約書)而參與合夥事務之執行,然此依民
法第705條規定亦僅規定於該被告丁○○茍具有執行合夥
事務之外觀時,對於第三人是否應負負出名營業人之責任
,要與本件原告5人等依其勞動契約之僱用法律請求給付
薪資之請求無涉,併予敘明。
(三)而查,本件原告等依據僱傭契約請求被告給付所欠之薪資
,渠等僱傭契約契約究竟是存在於原告等與被告甲○○間
?或是存在於原告等與被告丁○○間?雖被告王玉琪曾於
97年5月8日所提之書狀中主張:「96年8月27日晚上,丁
○○及她丈夫董成昌設計我,叫我明天去吉立兒補習班上
班,因我當時無工作且車禍傷未癒,手仍打石膏,我很高
興的去上班,誰知我一到吉立兒補習班不到一下子,我就
被離職員工(乙○○丈夫、丙○○丈夫、吳春英丈夫及與
庚○○)及2家廠商(格琳印刷、畢業照廠商陳明惠)包
圍在辦公室,逼我開本票否則不讓我離開,而丁○○卻立
即偷溜離開補習班現場,讓我找不到丁○○,無法與丁○
○當面對質,當時由格叡德公司之陳力榕去買本票,逼我
當場開本票,請問法官大人,若不是事先安排、設計好,
我已許久沒到吉立兒補習班,怎可能我一去,已離職的諸
位員工及廠商,就馬上知道並聚集來補習班來包圍我,這
分明是丁○○早就安排、設計好並特地通知這些離職員工
及廠商來包圍我,當時我才知道丁○○有部份薪資及廠商
款未付,全推到我身上,當時我迫於無奈被逼得只有開本
票給她們才得以脫身(原本朋友建議我要告這些包圍我的
人,我因體恤這些員工只是單純的想領薪資,而被丁○○
利用,所以我不忍心她們再受到傷害,所以我希望丁○○
出面處理),我才知道我又被丁○○騙了,我多次找丁○
○出面處理,丁○○皆避不見面,還叫警察趕我出來,威
脅我、我若到吉立兒美語文理補習班她就要告我侵入民宅
及謊稱我打她,造成我束手無策。」云云。惟查,就該原
告兼訴訟代理人張素真於97年4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庭
主張:「原告吳靜宜、丙○○、張函宜、張素真都是被告
甲○○雇用的,都是從95年開始雇用的。」等語;原告庚
○○則於97年5月8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主張:「原告庚○
○所領之20000元,並非被告丁○○所發,當時被告丁○
○已經出國,是依為黃先生拿給原告庚○○。當時他拿給
原告庚○○時說「阿姨這是你這個月之薪水,幫我簽收一
下」,且被告丁○○出國時,有一個陳力榕在那邊管事。
」,復參以原告張素真於97年3月6日、97年5月8日言詞辯
論期日到庭分別主張:「96年5月底的時候,原告庚○○
是擔任廚房阿姨的工作,之前的廚房阿姨臨時辭職,所以
原告戊○○才請教我們前負責人被告甲○○,就同意趕快
聘任廚房阿姨。」、「黃先生叫做黃政嘉。˙˙當時是被
告丁○○及被告王玉琪他們請進來。」等語;及原告丙○
○於97年6月19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主張:「原告丙○○
主張之未領薪資明細,其中有表明已領薪資「八千、八千
」部分,該金額原告丙○○確實有收到,那時候是陳力榕
及黃政嘉給的。而陳力榕及黃政嘉當時是被告丁○○及甲
○○請他們進來的。至於被告丁○○及甲○○間之關係,
原告丙○○在開會時,曾聽說被告甲○○要頂給被告丁○
○,但內容原告丙○○並不清楚。又原告丙○○剛來時,
有聽說被告丁○○是股東,但是她有沒有打卡原告丙○○
並不清楚,又原告丙○○曾收過被告甲○○所開的薪資本
票,且是原告丙○○向她要的。有關被告甲○○所問被告
丁○○她們是否在員工會議宣布被告甲○○已經退股,老
闆是被告丁○○?那時候只有說被告丁○○是股東,沒有
說是老闆,有沒有講被告甲○○已經退股,原告丙○○並
不清楚。而被告甲○○離開後,就沒再出現,後來有遇到
被告甲○○時,他應該跟我們講薪資要怎麼發。但是她都
沒說,就不見了,至於被告甲○○所說其於8月23日被騙
進補習班,遭員工及廠商包圍並逼其開薪資本票,應該沒
有吧,我們只是要被告甲○○給我們保證。又因被告甲○
○是當時的老闆,所以我們才問她薪資要怎麼發?」等語
,足認原告渠等之僱傭契約應係存在於原告等與被告甲○
○間,並不因被告甲○○嗣後分別於96年5月21日、96年
10月23日出讓股份予被告丁○○及第三人黃淑芳,而影響
原僱傭契約於當事人即原告與被告甲○○間之存續性。此
如前所述,縱於96年5月21日被告丁○○取得吉立兒美語
文理短期補習班之15%股份,而生於有民法第705條規定以
隱名合夥人之身分參與合夥事務執行時,亦僅是被告丁○
○對於交易第三人是否負出名營業人之責任,於該原告與
被告甲○○補習班內部之僱傭契約並未變更,是原告等依
僱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甲○○應給付積欠原告等之
薪資及法定利息,應足採信有理。被告王玉琪所辯於上開
證據之採認上,自尚難為推翻前揭事證理由所認,依法難
為有利之斟酌。
五、本院綜上事證所認,原告渠等本於僱傭契約之法律關係,訴
請被告王玉琪應給付原告戊0000000元及自96年7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應給付原告己
0000000元及自96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應給付原告庚0000000元及自96年9月1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應給付原
告乙0000000元及自96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應給付原告丙0000000元及自96年8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均核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另有關被
告丁○○部分,因原告等已表明主觀選擇之訴,而本院既已
為命該被告甲○○一人應為全部給付之判決,就該被告丁○
○部分,自毋庸再為審認判決。
七、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自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楊志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日
 書記官粘建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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