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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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204號原告 陳儷文
吳麗純 葉慧珊 王樂貞
陳貴發 林欣儀 賴東隆 黃溎芬 林晅鋌 吳佳珍 張方靜 黃玲珠 黃妙妧 蔡秀媛
李璦蓉 張彥博 李聆玲 李雅蘭 李新琦 許素馨 追加原告 劉靜燕
巫麗佳 劉符玉奉 程美雲 送台北市○○區○○路○段000號0樓
之0共同訴訟代理人 慶啟人 律師
彭聖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裁判費新臺幣伍佰伍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萬玖仟柒佰零肆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書記官林盈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