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369號聲請人 王躍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長恩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故聲請人應繳納1,000元之裁判費。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