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消債更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361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
8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請提出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
2.聲請人於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綜合信用報告書(紅色聯單)。
3.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4.97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如無法提出薪資資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5.請提出聲請人領取政府單親低收入補助金證明資料,及請列具領取該筆補助金之明細及該發放此補助金之政府機關匯款之資料。
6.每月扶養 李振綱李鎮羽 各8000元支出證明資料影本及家族系統表。
7.聲請更生前2年內生活必要費用明細及每月支出生活費用證明資料影本。
8.請提出地號為高雄縣鳳山市道○○段○○○○○○號土地登記謄本、門牌號碼為高雄縣鳳山市○○街○○巷○○號5樓建物登記謄本及房屋稅單資料影本。另提出上開不動產之課稅現值證明資料(請向稅捐機關申請)。並請說明上開不動產是否定訂自用住宅特別條款(意即於更生程序中,債務人為保有其自用住宅,得個別與對自用住宅有擔保物權之債權人協商延緩清償內容之特別條款)。
9.請釋明依97年協商機制與債權人協商時,債權人所提出之協商方案及每期還款金額,並陳報協商不成立之原因。
10.其餘有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事由,及其證明文件。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書記官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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