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消債更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352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黃勇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
8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請釋明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中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貸款未列入債權人清冊之理由。如上開債權已清償完畢,請提出證明資料影本。如上開債權尚未清償完畢,請將上開債權列入債權人清冊後,提出「更新後」之債權人清冊。
2.請提出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另請提出95協商之還款明細及證明,如未保留者請逕向95年債務協商之最大債權銀行申請)。
3.聲請人於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綜合信用報告書(紅色聯單)。
4.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5.97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已提出之薪資資料無庸再舉證。如無法提出薪資資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6.每月扶養 鄒國材 10000元支出證明資料影本及家族系統表。
7.受扶養人鄒國材97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5年及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身份證資料影本。
8.租賃房屋契約書影本,及聲請前2年內期間之租金支出證明文件影本(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納租金之證明)。
9.聲請更生前2年內每月支出膳食費、交通費、勞健保費、水電費、電信費證明資料影本。
10.其餘有不可歸責於己致無法履行95年協商之重大事由,及其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日
書記官吳慕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