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上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簡上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簡上字第55號上訴人 徐正山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曾淑娟法官王綽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巫茂榮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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