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4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4517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梁炳森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0條關於專屬管轄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梁炳森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梁炳森戶籍址設於台北市文山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聲請事件專屬於債務人住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