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簡字第39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志銘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漏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雖有如主文及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書珉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判決書欄別│誤載內容│更正後內容│├─────────────┼─────────┼─────────┤│主文│六合彩限牌通知參張│六合彩限牌通知壹張│├─────────────┼─────────┼─────────┤│事實及理由欄一、第11至12行│六合彩限牌通知3張│六合彩限牌通知1張│├─────────────┼─────────┼─────────┤│事實及理由欄二、第5至6行│六合彩限牌通知3張│六合彩限牌通知1張│├─────────────┼─────────┼─────────┤│事實及理由欄五、第4行│六合彩限牌通知3張│六合彩限牌通知1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