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8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長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長佑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長佑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稽。又附表所示各罪雖有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受刑人已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簽具之調查表1紙在卷可稽,是本件仍有刑法第51條之適用,茲檢察官以本院為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復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犯罪態樣、時間及侵害法益等因素,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577號裁定意旨、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4、5、8及11所示各罪,雖經判決有期徒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但因與附表其餘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依上揭最高法院裁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即不得為易科罰金之宣告,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陳長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05月19日│104年4月7日或│104年04月08日││││8日上午8、9時│││││許││├───────┼────────┼────────┼────────┤│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關年度案號│檢察署104年度速│檢察署104年度毒│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2882號│偵字第1086號│偵字第1086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易字第716│104年度審訴字第│104年度審訴字第││實││號│945號│945號││審├────┼────────┼────────┼────────┤││判決日期│104年08月07日│104年10月27日│104年10月27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4年10月20日│104年10月27日│104年10月27日││││(撤回上訴)│(宣示判決筆錄)│(宣示判決筆錄)│├──┴────┼────────┼────────┼────────┤│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是││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檢察署104年度執│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15436號│字第16632號│字第16633號││├────────┴────────┴────────┤││編號11累犯更刑前,編號1至11已定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8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更字第3908號)│└───────┴──────────────────────────┘┌───────┬────────┬────────┬────────┐│編號│4│5│6│├───────┼────────┼────────┼────────┤│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8月│││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03月27日│104年02月04日│104年05月28日│├───────┼────────┼────────┼────────┤│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關年度案號│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毒│檢察署104年度毒│││字第15809號│偵字第2147、2341│偵字第2147、2341││││號│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04年度審訴字第│104年度審訴字第││實││1027號│1109號│1109號││審├────┼────────┼────────┼────────┤││判決日期│104年10月16日│104年10月29日│104年10月29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4年11月18日│104年12月07日│104年12月0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否││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檢察署105年度執│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7093號│字第994號│字第993號││├────────┴────────┴────────┤││編號11累犯更刑前,編號1至11已定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8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更字第3908號)│└───────┴──────────────────────────┘┌───────┬────────┬────────┬────────┐│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10月││││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09月20日│104年05月14日│104年05月09日│├───────┼────────┼────────┼────────┤│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關年度案號│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毒│││字第27775號│字第27352號│偵字第1975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04年度審簡字第│104年度審訴字第││實││3066號│1470號│1188號││審├────┼────────┼────────┼────────┤││判決日期│104年12月29日│104年12月31日│104年11月23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5年01月30日│105年01月30日│105年02月1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否│是│否││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檢察署105年度執│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3288號│字第2921號│字第4247號││├────────┴────────┴────────┤││編號11累犯更刑前,編號1至11已定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8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更字第3908號)│└───────┴──────────────────────────┘┌───────┬────────┬────────┬────────┐│編號│10│11│(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月,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09月08日│104年03月18日││├───────┼────────┼────────┼────────┤│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關年度案號│檢察署104年度毒│檢察署105年度偵││││偵字第2922號│字第12678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中簡字第│││實││1577號│1187號│││審├────┼────────┼────────┼────────┤││判決日期│105年01月07日│105年06月30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5年02月25日│105年08月0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否│是│││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7093號│字第994號│││├────────┴────────┼────────┤││編號11累犯更刑前,編號1至11已定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8││││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更字││││第39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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