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8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案件(99年度執聲沒字第2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壹伍肆捌公克、零點零肆伍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390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503號判決為免訴判決,嗣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113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毛重0.5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經查,本件扣案之淡黃色粉末2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1548公克、0.0458公克),經鑑驗結果,確含海洛因成分,此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民國97年11月13日草療鑑字第097110053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偵卷第13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應認為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江彥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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