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99號上訴人 童金清
童繼賢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游瑞卿 等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經核定為新臺幣2,058,7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2,0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毓珊
法官蔡志明法官葛耀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書記官黃婉淑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