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32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鳳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1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具保人高鳳成前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7,000元,由被告即具保人高鳳成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既經緝獲歸案,即不可再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50號、94年度臺非字第34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高鳳成停止羈押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命於100年4月26日到案執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字第4311號案件),被告以母親乏人照料為由,向檢察官聲請延緩執行,並聲請移轉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報到執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被告雖查無刑事訴訟法第467條停止執行之原因,惟仍准延期報到執行,並囑託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執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命被告於10
0年6月8日到案執行,被告竟無正當理由未依期到案執行,且經檢察官拘提無著等情,固有送達證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惟被告已於100年7月3日入臺北監獄服刑,此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是被告現既已緝獲入監執行,揆諸上開說明,即不得再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準此,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石蕙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婉榕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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