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29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29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29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仟玖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書記官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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