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選定監護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133號聲請人 葉金德 相對人 葉余錦妹 上列當事人間選定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關於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定監護人事件,核屬關於另行選定監護人事件,查相對人籍設「苗栗縣○○鎮○○路○○○○○號」,有戶籍謄本可稽,依前開規定,應專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今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自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蕙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書記官謝長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