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聲字第八五七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號甲○○
日生)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八二九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六年度緩字第五三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小 瑪莉 變異體「大象王國」電子遊戲機IC板壹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大證保管字第一八號、九十六年度保管字第三三八號)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查被告乙○○○、甲○○因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之非法營業罪,業經聲請人以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八二九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爰依法聲請就扣案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小瑪莉變異體「大象王國」電子遊戲機IC板一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大證保管字第一八號、九十六年度保管字第三三八號)宣告沒收等語。
三、查被告等所涉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之非法營業罪,業經聲請人以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八二九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上職議字第一二八三號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憑,揆諸上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一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育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一日
書記官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