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44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俞靜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宣告沒收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3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 吳俞靜前 因涉嫌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8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惟如附表所示之扣案毒品,經送檢驗,確含有如附表所示毒品成分,係屬違禁物,有如附表之鑑定書在卷可稽,請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及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於民國111年7月10日下午某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乙次,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811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見毒偵字卷第56頁)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如附表所示毒品成分,有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8月1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見毒偵字卷第17頁、第54頁)可憑,足認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即違禁物無誤,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至扣案如附表編號二所示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揆諸上開規定,本案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洪韻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家瑀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附表:
編號名稱及數量鑑驗結果備註1吸食器1組1.毛重:6.6375公克2.取樣:以乙醇溶液沖洗吸食器,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3.檢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8月1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2淡褐色或透明晶體1包(含包裝袋1個)1.驗前淨重:0.0853克2.驗餘淨重:0.0831公克3.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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