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7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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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5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571號聲請人 林宇馨 即 侯阿玉 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林春明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書記官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