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532號聲請人 賴陳詩吟 訴訟代理人 朱昭勳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賴淑華 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11年度重上字第5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一年度重上字第五六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於民國一一二年十月十一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所明定。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4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重上字第56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開庭時之發言內容,有法律上自認的效力,爰聲請准許交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所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容正
法官邱琦法官賴武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書記官蔡明潔